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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基層人大代表理當遵守法庭規則

郝紹彬

2016年03月29日10:28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基層人大代表理當遵守法庭規則

審判法庭是司法機關審判案件的法定場所,需要安定的秩序,訴訟參與人與審判者都要共同遵守法庭規則

3月27日上午,陝西省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妨礙民事訴訟、嚴重擾亂法庭庭審秩序的區人大代表蘭某採取司法拘留十天的強制措施。蘭某已於3月25日向法院繳納10000元罰款(3月28日《人民法院報》)。

訴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訴訟活動,必須遵守《人民法院法庭規則》。審判法庭是司法機關審判案件的法定場所,需要安定的秩序,訴訟參與人與審判者都要共同遵守法庭規則。

蘭某身為區人大代表旁聽民事案件審判,理當帶頭遵守法庭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敬畏法庭尊嚴就是尊重司法權威。不論是審理刑事案件,還是審理合同關系等普通民事案件及審理行政訴訟,良好的法庭秩序都是司法權威的有機組成部分。我國三大訴訟法均就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刑法修正案(九)規定,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証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基層人大代表妨害法庭秩序受到司法制裁於法有據。區人大代表既有法律規定的權力,也有需要遵守的相應義務,包括嚴格遵守和執行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在自己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積極宣傳國家政策和法律,做好群眾工作,自覺維護國家法律尊嚴,維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在生產、工作和各種社會活動中起帶頭作用。蘭某作為區人大代表有權對法院審判工作進行監督,包括對庭審等行為的合法性、規范性等提出批評或建議,法院相關部門還應當為人大代表履行職務提供適當的便利,誠懇接受人大代表的監督。當蘭某作為庭審旁聽者時,其身份並非履行人大代表的職務行為,與普通旁聽者一樣必須遵守法庭規則,而不能出現嚴重擾亂庭審秩序的行為,甚至導致被告委托代理人路某臉部受傷。

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依法對蘭某作出司法罰款及司法拘留的決定,蘭某對罰款拘留決定有向上一級法院提出復議的權利。在蘭某表明其長安區人大代表身份后,長安區人民法院立即依法向長安區人大常委會報告情況,並書面提交了《關於提請許可對人大代表蘭某予以司法拘留的報告》。3月27日上午,經長安區人大常委會主任辦公會議作出《關於暫停蘭某執行區人大代表職務的決定》。由此看出,長安區人民法院對人大代表蘭某的正當權利依法予以了保障,這也是維護法治尊嚴的基本要求。司法機關行使制裁妨害訴訟的職責也必須遵守正當程序,確保人大代表的正當權利不受侵犯。

盡管基層人大代表妨害法庭秩序受到司法制裁屬個別現象,但仍給全社會推進普法工作以有益的啟示,司法機關還需要強化法治宣傳工作,努力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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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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