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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日報:“查重”不是杜絕論文抄襲的萬能藥

王心禾

2016年03月18日09:51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查重”不是杜絕論文抄襲的萬能藥

  吉林大學2008屆碩士畢業生李銳的學位論文陷入疑似大面積抄襲,被抄襲的是南京航空航天大學2007屆碩士畢業生朱笑笑的學位論文。比對兩篇論文發現,前者除了多出一個章節之外,其他5章內容均高度雷同,“幾乎是一字不差地原文照搬,甚至連文末‘致謝’部分也如此,不僅均用了相同的形容詞來形容導師的長者風范和學者魅力,還感謝了同一個人,即‘實驗室的余亞平老師’。”(3月17日澎湃新聞)

  對同一問題的研究上,學術規范不排斥論文對其他人的研究成果進行“適當引用”,這被視為學術傳承的一種表現。然而,李銳的學位論文從標題到摘要、從正文到致謝大面積雷同,“整段整章一字不動的照搬”,且沒有一條引注注明來自朱笑笑的學位論文,遠遠超出了適當引用的范疇,已然是赤裸裸的抄襲。這篇論文如何能堂而皇之通過高校學術委員會的審查和答辯,讓人費解,令人不平。

  此事引發熱議,不少網友提到“查重”工具。以高校目前普遍使用的“知網查重”工具為例,“連續的字數相同不能超過13個字”,並對本科、碩士、博士論文的重復率設置不同要求。“查重”的推廣的確很大程度上可以防止學生照抄照搬,促使學生動腦筋修改論文,規范論文引注。李銳的這篇論文如用“查重”過濾,指定是過不了的,2008年未大規模普及“查重”,或許是該論文成為漏網之魚的一個因素。

  但“查重”工具並不是杜絕論文抄襲的萬能膏藥。有網友直言,即便有“查重”,也有失靈的很大可能。這種“可能”對有貓膩的懶學生來說算“好事”吧,但對靠自己努力鑽研寫出論文拿學位的同學來說,不公平,對於學位論文要求的“原創”則是毀滅。每篇學位論文正文前都有“原創性聲明”,聲明“所呈交的學位論文是在導師指導下獨立進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文中已經標明引用的內容外,本論文不包含其他個人或集體已經發表的研究成果……本聲明的法律結果由本人承擔。”這份聲明的存在,表明了作者對學術創新的貢獻。論文抄襲,蒙羞的不僅是高校授予的學位,還有整個高校教育水准。

  因此,除了高校對“查重”工具更嚴格的應用外,嚴格相關責任體更為根本。抄襲事件,第一責任人是學生本人。正如聲明所言,李銳要為非原創性承擔法律結果。根據著作權法規定,李銳應承擔民事責任。根據《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剽竊、抄襲他人作品還是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另外,根據《吉林大學研究生違反學術規范行為處理辦法》規定,對存在違反學術規范行為的已經獲得學位人員,由學位評定委員會決定是否撤銷其學位及是否取消相應資格。已作出撤銷學位及取消研究生畢業資格決定的,由其所在的培養單位將處理決定通知其工作單位並歸入其個人檔案,同時收回其學位証書和畢業証書。

  學生抄襲,導師難辭其咎。但導師之過並非沒有為學生“查重”。有學生簽字的原創性聲明,況且存在著師生關系,會讓導師對學生抱有信任感。正常的情況下,考慮到學生感受,導師也做不到再三與學生確認是否存在抄襲。但學生論文抄襲,導師確實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從師生關系建立之初,學術規范的樹立和強調應貫穿導師指導學生開展學術研究的始終,尤其是研究生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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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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