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勝高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中,此類公益訴訟將成為常態,政府的“有形之手”將進一步受到法治的約束
2月15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網站發出公告,已受理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的公益訴訟,原告要求被告就拆毀文物事件,向全國人民道歉,對未拆文物原地保護,對已拆文物採取遺址性保護、建博物館復建被拆文物。這是2013年新民事訴訟法規定公益訴訟制度以來,河南省法院受理的首起由公益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案(2月16日《大河報》)。
一提到“政府”二字,不少人便立刻聯想到了與之相匹配的公共權力。在某些人心中,政府其實就是權力的代名詞。此種情形之下,誰敢與政府較真,簡直就是冒天下之大不韙,更別說一紙訴狀將政府告到法院。顯然,鄭州中院受理的這起公益組織起訴政府的案件具有特別意義。一方面,這起案件告誡各級政府,行政行為必須充分考量公共利益,用權不可任性﹔另一方面,這為“民告官”增加了典型案例,為相關領域的司法實踐提供了樣本。
公益組織起訴政府並且取得了成功,這看似讓政府下不來台,實則是對政府的一種愛護。就該案中當地政府拆除文物的有關做法來看,的確觸動了公眾的神經。要知道,文物是不可再生資源,具有不可估量的文化價值和精神價值,一旦遭到破壞,后果將不堪設想。作為地方政府,對一些文物進行強拆,即便目的是想辦一些好事,但與破壞文化根脈、損毀人們的“精神記憶”相比,顯然弊大於利。可以想見,一旦這些文物被徹底損毀,政府不但要受世人的批評,而且要受后世子孫的指責。在公益組織的阻擋下,在法律的約束下,當地政府收手了,終於可以免去眾人所指。從這個角度看,公益組織起訴政府何嘗不是一種對政府的保護呢?
往更遠處看,這一案例的樣板意義還遠不止於此。盡管各級各地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了飛躍和提升,但當前某些地方政府“不作為”“亂作為”的現象還沒有徹底絕跡。比如,在環境保護方面,由於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以及某些政府部門的不作為,某些高污染企業亂排亂放的現象還不同程度存在,直接或間接影響了公共利益。究其原因,除了某些地方的黨政領導“拍腦袋決策”及不良的政績觀作祟外,很大程度上在於外界對政府監督的空缺與失守。顯然,這一案例給不少地方政府上了很好的一課。讓其意識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必擔責。
公益組織起訴政府並非壞事,體現出的是法治時代的精神和法治社會的進步。據悉,從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訴訟法作出“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以來,公益組織起訴政府已不是什麼新鮮事。這說明,在政府觸犯公共利益時,人們已不再選擇沉默,而是選擇用法律手段說話。
不過,也要看到,迄今為止,全國公益訴訟成功立案的僅有22起,這無疑是一個令人尷尬的數字。俗話說,萬事開頭難。我們相信,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中,此類公益訴訟或將成為常態,政府的“有形之手”將進一步受到法治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