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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撤銷兒童監護資格的法外之意

史洪舉

2016年02月16日09:58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撤銷兒童監護資格的法外之意

剝奪監護資格不僅僅是法律議題,更是社會議題,是全面保護留守兒童各項權益中政府、家庭、社會所應承擔的共同責任

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根據該意見,對於監護人將農村留守兒童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狀態導致其面臨危險且經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監護職責六個月以上導致農村留守兒童生活無著的,或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農村留守兒童導致其身心健康嚴重受損的,其近親屬、村(居)民委員會、縣級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2月15日《北京青年報》)。

可以說,該意見對留守兒童權益保護方面可能遇到的問題作了詳細全面的規定。其中,監護人六個月不履責可撤銷資格等規定更是引人矚目的亮點。筆者認為,剝奪監護資格不僅僅是法律議題,更是社會議題,是全面保護留守兒童各項權益中政府、家庭、社會所應承擔的共同責任。

其實,剝奪監護人資格早在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則中就有規定。根據該法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然而,實踐中,基本上很少有人提起撤銷監護資格訴訟,以至於該規定很少為人所知。究其原因,既在於人們的觀念原因,更在於城鄉分化所制造的各種障礙。按照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監護人。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其監護人。當前,迫於城市的物價、教育、醫療等因素,進城務工者很少將子女帶在身邊,多交由留守在農村的父母帶領照料。於是,雖然未經法律程序,但留守兒童的祖父母依然擔負著事實上的監護人職責。其中,負責任的父母會定時與留守兒童聯系,定期往家中寄錢,關心留守兒童的學習生活狀況。部分雖成家但未立業的年輕父母或不務正業者其個人的衣食住行費用都得由父母贊助,遑論履行監護職責。極少數年輕人更是外出多年不歸,對留守父母和子女也不管不問,處於失蹤狀態。

然而,就目前農村現狀而言,隔代撫養似乎成了約定俗成。大多數留守老人在任勞任怨監護、撫育留守兒童的同時幾乎不會向年輕父母提出額外要求,更不會主張相關權利。即便子女的做法非常過分,基於家丑不可外揚心理,留守父母也不傾向要求基層組織介入。

另一方面,監護照料留守兒童,往往是民政、教育等多個部門的共同職責,需要這些部門通力合作,加強協調配合。單獨的某個部門,本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不會主動攬起監護照料留守兒童的職責,自然更不會提起撤銷監護人資格訴訟。還有一種極端情況是,部分人出於減輕負擔、獲取低保或救濟款目的,將子女留置在有關部門,向其施壓。

由此,剝奪監護人資格問題還需要很多配套措施來支撐。譬如,應明確具體部門承擔主要的監管、監護職責,鼓勵慈善組織提供公益服務,要求被剝奪監護資格的人仍應負擔必要費用。進而形成全社會共同關愛照料留守兒童的體系,讓撤銷監護人資格不再成為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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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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