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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道路更名之訴暗藏法律隱憂

劉建國

2016年02月04日09:30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道路更名之訴暗藏法律隱憂

2月2日上午9時30分,河南新鄉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原告朱某義等4人訴被告鄭州市人民政府請求政府撤銷通告並恢復祭城路原路名”一案(2月3日《大河報》)。

現實中,城市道路更名的現象並不少見,但因此而引發的行政訴訟卻是全國首例。就目前而言,該案訴訟過程中主要爭議的焦點在於,鄭州市政府的通告是否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原告是否為適格主體、更名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等。案件最終結果如何,需要等待法院的認定和判決,但該案最值得深思的地方,並不僅僅是對於裁判結果的審視和考量。

坦白而言,城市道路並非政府的私有財產,而是關涉廣大市民利益的公共財產和資源。根據1986年國務院制定的《地名管理條例》規定:“城鎮街道名稱,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因此,鄭州市政府將“祭城路”更名為“平安大道”,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不過,地名的更改關涉多方面的權益,而法律規定過於籠統和原則無疑擴大了地方政府更改道路名稱的權力。現實中,如何命名、怎麼命名都是由政府權力所左右,對於公眾來說,一直都缺乏充足的表達權和決定權。

道路更名案件的背后,正是城市道路命名亂象的現實寫照。城市在發展過程中,必然會面對諸多道路命名的需求,假如只是將命名權交予政府,那麼無疑變相剝奪和損害了市民的權益。從這個方面說,對於道路更名之訴,不能將其當作一個普通的個案,而是應該借助於該案的訴訟,審視和剖析道路更名所面臨的法律掣肘和障礙。最重要的是,對於事關公眾感受和利益的道路更名,不能僅僅停留於政府“一言堂”的模式,而是應該在立法中植入多元化的因素。

由於地名關涉市民權益,道路命名立法更應該側重於全方位的完善和設計。道路命名應該恪守尊重民意原則,充分尊重權利主體的意志表達,在符合市民自身意志的范圍內對道路名稱作出選擇。比如,在《湖北省地名管理辦法》中,即規定“應在征得有關方面和當地群眾同意后予以更名”“對於可改可不改的和當地群眾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同時,道路命名還應該兼顧城市文化以及路名個性的需求,在道路更名的程序上做到公開透明,保証結果公正合理。

在道路更名之訴案件中,可以看到普通民眾公益訴訟意識的覺醒,這無疑令人感到欣慰。但是,通過這一案件,更應該反思當前立法層面的短板和不足,在道路命名立法中表現出對民意的尊重。唯有如此,才能讓道路命名步入法治化軌道,讓路名體現出民意的最大公約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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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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