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智全
隨著社會的發展,搶劫犯罪的情況越來越復雜,審判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亦隨之增多,導致精准打擊搶劫犯罪面臨一些難題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實施《關於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針對近年來法院在審理搶劫犯罪案件中出現的較為突出的法律適用問題和刑事政策把握問題作出了統一、明確的規定(1月20日《人民法院報》)。
搶劫是多發性的侵犯財產犯罪,社會危害性嚴重。1997年刑法修訂后,為了更好地指導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依法精准打擊搶劫犯罪起到了良好的促進作用。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搶劫犯罪的情況越來越復雜,審判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亦隨之增多,導致精准打擊搶劫犯罪面臨一些難題。在此背景下,最高院公布實施審理搶劫案件的法律適用指導意見,對統一法律適用標准,依法精准打擊社會危害性嚴重的搶劫犯罪,可謂意義重大。
首先,《意見》明確了搶劫犯罪從重判處的認定標准,有助於更加精准地從重打擊搶劫犯罪。明確的犯罪認定標准是依法從重懲處犯罪的前提,也是正確貫徹罪刑法定原則的基礎。從以往的司法實踐看,因認定標准較為原則,對搶劫犯罪的處罰沒能完全彰顯罰當其罪的立法意圖,甚至出現個別量刑畸輕的不良現象。此次公布實施的《意見》,對搶劫犯罪可以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三種情形予以細化,明確了“致3人以上重傷或致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故意殺害他人或故意傷害他人致死亡、具有除上述兩種以上加重處罰情節或搶劫次數特別多、數額特別巨大”的情形認定標准,清除了由於犯罪情形認定標准模糊導致量刑不當的障礙,為重罰搶劫犯罪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有利於罰當其罪刑罰原則的彰顯。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意見》還明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抗拒抓捕而殺害被害人,且被告人無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可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這就從根本上打消了嚴重搶劫犯“不丟卿卿性命”的僥幸心理,更有利於充分發揮刑罰對搶劫犯罪的震懾作用。
其次,《意見》明確了搶劫犯罪的死刑適用條件,有助於實現刑罰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功能的有機統一。懲治犯罪和保障人權是刑罰的兩種主要基本功能,二者缺一不可。最高院公布實施的《意見》明確規定,搶劫致人重傷案件適用死刑,應當更加慎重、更加嚴格,除非手段極其殘忍造成被害人嚴重殘疾或者后果特別嚴重,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同時規定,在共同搶劫致一人死亡的案件中,除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及后果特別嚴重的外,一般隻對作用最突出、罪行最嚴重的那名主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這充分體現了“慎殺”的刑事政策,從源頭上避免了冤錯案件的發生,更有利於確保公平正義的實現。
最后,《意見》明確了搶劫累犯的減刑、假釋幅度,有助於刑罰教育改造罪犯功能作用的充分發揮。教育、改造罪犯,讓其正常回歸社會是刑罰的又一功能。綜觀以往的司法實踐,對罪犯的減刑控制不嚴是產生累犯的重要因素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實施的《意見》,明確要求對具有累犯情節的搶劫犯罪分子,嚴格控制其減刑、假釋的幅度和頻度,讓從嚴控制搶劫累犯的減刑、假釋幅度更具可操作性,必將有助於真正發揮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預防犯罪的重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