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 輝
一旦缺乏環境損害鑒定,將這種非法律專業性問題完全交由法官來判定,法官就會在審理和判決上猶豫不決。這是環境損害的專業性特點所造成的司法難題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聯合印發了《關於將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納入統一登記管理范圍的通知》,司法部、環保部聯合印發了《關於規范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就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實行統一登記管理和規范管理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工作作出明確規定(1月13日《法制日報》)。
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對環境訴訟案件的處理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運用專業技術技能科學定性污染物和污染破壞行為,科學判定環境損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科學判斷損害程度、范圍以及損失數額等,從而為解決環境損害糾紛和打擊環境污染犯罪提供關鍵技術支撐。實施統一登記管理,規范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無疑將使環境損害訴訟更為容易,讓受到環境損害的當事人維權不再困難。
隨著我國環保法律體系的建立健全,解決環境損害糾紛、打擊環境污染犯罪的法律依據已經較為完備。侵權責任法、新民事訴訟法、刑法、“史上最嚴”環保法等對此都有相關規定。“兩高”於2013年6月發布了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公布了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司法解釋以及關於審理環境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隨著環境損害侵權糾紛案件越來越多,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不少地方法院建立起了專門的環境資源審判庭。據統計,近年來,環境損害糾紛以25%的速度逐年增加,但是環境侵權糾紛進入司法程序的在所有案件中佔比不到17%。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底發布的數據顯示,2015年1月至11月,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受理一審環境資源民事案件50331件,而其中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僅2595件。
環境損害糾紛進入訴訟途徑的數量與實際發生的數量存在倒挂現象,關鍵原因就在於缺乏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構或者鑒定評估機構無法鑒定環境損害。如果缺乏鑒定報告,當事人就難以提起訴訟,即使提起訴訟,也會因為關鍵証據缺失無法勝訴,從而導致糾紛無法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
環境污染損害訴訟涉及的專業性問題,必須通過專門的司法鑒定機關來予以解決,而一旦缺乏環境損害鑒定,將這種非法律專業性問題完全交由法官來判定,法官就會在審理和判決上猶豫不決。這是環境損害的專業性特點所造成的司法難題。畢竟,如果沒有環境損害鑒定,污染原因就講不清,是誰造成的污染也說不明,損失多少更拿不准。
為彌補環境損害鑒定能力不足的問題,“兩高”發布的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以及最高法發布的審理環境侵權糾紛案件司法解釋,規定了由環境保護部門指定或推薦的機構進行鑒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環境損害鑒定的正規化、體系化程度還不高,與環境損害糾紛高發的現狀已經不相適應。
此次“兩高”及司法部、環保部針對環境損害鑒定發出的兩個通知,為規范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立下了規矩。下一步,相關職能部門要督促這些規矩真正落到實處,建立健全良好的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制,切實防止環境損害司法鑒定陷入“多頭鑒定”“重復鑒定”“花錢買鑒定”等怪圈之中,既為環境損害訴訟不再難打好基礎,也為規范整個司法鑒定制度體系積累寶貴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