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心
在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繼去年紀委全會重要講話中強調“講規矩”,又提出“立‘明規矩’、破‘潛規則’”,指出要通過體制機制改革和制度創新促進政治生態不斷改善。這大大深化了守紀律講規矩的內涵。
何謂規矩?“規矩”的原意,本是指用來校正圓形、方形的兩種有形的工具。后多用來比喻標准、法度。規矩主要包括成文與不成文兩種。有寫成條文的規則,有僅存於人心中的老例。以黨的規矩而言,有成文的黨章黨規以及黨員、干部必須遵守的國家法律等,即黨紀國法﹔也有不成文的優良傳統與工作慣例、政治標准等。成文的紀律是剛性約束,未明文列入紀律的規矩,按黨的要求,也應對黨員干部有約束力,需要自覺遵循。
然而勿庸諱言,在現實官場上,個別黨員領導干部對成文的黨紀國法還心有忌憚,隻要未寫成條文,規矩就有了可硬可軟、可白可黑的復雜內涵。既可以任意曲解,也可以隨意打破。即使有些人張口閉口“按規矩來”,或說別人“不懂規矩”,也並非指不成文的優良傳統和好的工作慣例,實質上說的是端不上台面的“潛規則”,徹底混淆了黨的規矩與“潛規則”的界限。
比如開會議事的“潛規則”就是,“一把手”定了調,其他人就不能唱反調﹔干部晉升的“潛規則”就是,干不干事不重要,領導青睞或熬到資歷更重要﹔考評的“潛規則”就是,“自我批評擺成績、相互批評提希望”,等等。誰不按這些“潛規則”來,就被視為“不懂規矩”。相沿成習,有人甚至忘了真正的規矩是什麼,甚至明文載入黨紀的規矩,也被視若無物。
規矩隻要不成文,就有淪為“潛規則”的風險。個別人就能以“規矩”之名,行“潛規則”之實。所以提出“明規矩”意義重大。歷史上有子產“鑄刑書”、趙鞅“鑄刑鼎”的故事,就是把刑律條文明確公之於眾,讓舊貴族無法隨意剝奪百姓,成就了中國法制史上的重大進步。黨的規矩也是這樣,隻有盡可能明確,才能做到凡黨政事項,或有法可依,或有規可循,減少空白和模糊地帶。沒有成文的規矩,或者有而不細,不具可操作性,就會有五花八門、隨心所欲的“潛規則”,來添補空缺。
故筆者理解,所謂立“明規矩”的“明”,應有兩層含義。一是明確。比如會議怎麼開、干部怎麼選、政績怎麼評價、批評與自我批評怎麼搞等等,各地各部門都應根據工作實際,確定具體的條文與程序。不能一個領導一個“規矩”,一個領導一個搞法,隨意變來變去。二是公開。國法公開,黨的規矩也要公開,供廣大黨員和社會監督。有沒有規矩,規矩定得合不合理,公開出來讓大家評。黨在革命戰爭年代秘密宣誓、地下聯系很必要,成為執政黨以后,就應遵循“公開是常態,不公開是例外”的原則,把黨的規矩擺在明面。
所謂立“明規矩”的“立”,也應是兩層含義。一是訂立。隻要是需規矩約束的環節,就要訂立成文的規矩,變成剛性紀律。或是有成文的紀律但具體條文不夠細致的,也要細化完善。要像新修訂的紀律處分條例那樣,“不厭其細”。二是樹立。確定了的規矩就要嚴格執行,樹立規矩的尊嚴。標准嚴格,程序嚴格,規矩怎麼規定就怎麼執行,不搞“情有可原”“下不為例”,不因人而異、不因事有別,執行規矩不得變通、不搞特殊,讓規矩成為“帶電的高壓線”。
唯有立“明規矩”,才能破“潛規則”。立“明規矩”,就能把“講規矩”由對黨員干部的個人要求,逐步深化為對黨政組織機構的程序性規范,不管你有無自覺性,都不得不認真遵循。立“明規矩”,才能切實貫徹總書記提出的“體制機制改革和制度創新”要求,通過健全紀律規定、規范運作程序、強化各方監督、嚴格責任追究等,不斷擠壓“潛規則”存在的空間和土壤,逐步改善政治生態,把依規治黨、從嚴治黨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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