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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構建評估機制給司法解釋體檢

吳學安

2016年01月13日14:55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構建評估機制給司法解釋體檢

對司法解釋制定實施適時進行“回訪”和“體檢”是必要的,評估本身並不是目的,關鍵在於對評估成果的運用

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發布了新修訂的《司法解釋工作規定》,將建立司法解釋的評估機制,對公布施行的司法解釋適時進行“回訪”和“體檢”。為確保司法解釋的科學性和公開性,規定擴大了司法解釋研究起草的主體和征求意見的范圍。規定明確,經過批准可以由最高檢有關業務部門負責相關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研究提出司法解釋意見稿﹔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可以委托地方檢察院或者有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研究提出司法解釋建議稿(1月12日《法制日報》)。

自198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明確賦予最高檢司法解釋職責以來,最高檢單獨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一大批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僅2015年就單獨或者會同最高法制定司法解釋10件,司法解釋性質文件近二十件。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建立健全,需要進一步加快推進司法解釋制定工作的法治化、制度化、科學化,進一步豐富內容、完善程序、規范形式、提高質量。

長期以來,司法機關對於司法解釋的研究起草較為重視,但對司法解釋公布后的執行情況以及施行后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有時關注不夠。一方面,需要進一步完善司法解釋的制定程序,確保司法解釋的規范性和及時性,通過深入調查和征求各方意見,確保司法解釋的科學性和公開性﹔另一方面,需要進一步加強司法解釋清理工作,確保司法解釋的有效性和實用性,對涉及法律適用的問題及時作出回應,以確保司法解釋的針對性。

為進一步強化司法解釋的研究起草、征求意見工作,特別是擴大司法解釋研究起草的主體和征求意見的范圍。最高人民檢察院新修訂的《司法解釋工作規定》增加司法解釋評估工作條款。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可以組織對有關司法解釋的執行情況和施行效果進行評估。評估情況應當報告分管副檢察長或者檢察長,必要時可以向檢察委員會報告”。這一規定建立了司法解釋的評估機制,對公布施行的司法解釋適時進行“回訪”和“體檢”,既能夠及時了解掌握司法解釋執行情況和施行效果,也能夠督促指導各級檢察機關正確適用司法解釋,統一法律適用標准,規范司法行為。這一規定擴大了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的范圍,有利於在司法解釋制定過程中發揚民主,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回應人民群眾關切,促進司法解釋工作公開化、民主化,切實提高司法解釋質量。

不言而喻,立法后評估是立法工作的延伸。立法后評估制度因其客觀公正和科學性正日益受到重視。此次最高檢建立司法解釋的評估機制,對公布施行的司法解釋適時進行回訪和體檢,一方面,通過對立法部門、執法部門及社會公眾、專家學者等採用社會調查、定量分析等多種方式,對司法解釋在實施中的效果進行分析評價,針對其自身的缺陷及時加以矯正和修繕,這是司法機關提高司法解釋質量的有力舉措﹔另一方面,委托地方檢察院或者有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研究提出司法解釋建議稿,所請對象多為毫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也是稔熟社情民意並通曉法律法規的專業人士。他們具有良好法律素養,所持立場客觀,所作表態公允,“體檢”的過程和結果富有公信力,提出的意見建議亦中肯實在,有利於對檢查出的毛病,對症下藥加以修改。

應該說,對司法解釋制定實施適時進行回訪和體檢是必要的,評估本身並不是目的,關鍵在於對評估成果的運用,即如何對症下藥。這就要通過評估,確認哪些是司法解釋施行中出現的問題,哪些是司法解釋本身的問題。對於前者,應當及時改進工作,落實制度,改善執法﹔對於后者,則應該全面總結立法經驗,適時啟動相應司法解釋的立、改、廢工作,對具有普遍性、規律性的問題,還可以舉一反三,在今后的司法解釋制定施行中予以重視,從而不斷提高立法質量,推動司法解釋有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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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婉瑩、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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