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新生
2016年期盼全國各地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行動起來,以自己的實際行動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自從我國民事訴訟法確立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公益訴訟制度以來,筆者一直關注全國各地消費者組織的動向,期望消費者協會或者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動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條款,以公益訴訟的方式,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2015年,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率先發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公益訴訟。這標志著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公益訴訟制度正式進入操作階段。
消費者權益保護公益訴訟制度在我國之所以受到廣泛關注,根本原因就在於,我國共同訴訟和代表訴訟制度不完善,支持集團訴訟的中介組織相對分散,因此,每當出現損害消費者權益糾紛的時候,消費者隻能單打獨斗,依靠個人力量維護消費者的合法利益。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共同訴訟制度,明確規定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當訴訟標的為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限向人民法院登記。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如果推選不出代表人,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代表人。我國沒有類似於美國的典型集團訴訟制度,律師事務所或者其他中介組織不能發出通告,通知消費者發起集團訴訟。換句話說,在我國集團訴訟隻不過是代表人訴訟的一種特殊表現,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集團訴訟,因為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
在個人訴訟成本過高、集團訴訟制度不完善的背景下,公益訴訟的社會價值自不待言。由於最高人民法院將提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公益訴訟的權限賦予省級以上消費者組織,因此,無論是已經成立的消費者協會還是即將成立的消費者組織,都很難發起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公益訴訟。正如人們所看到的那樣,由於省級以上消費者組織在處理消費者權益糾紛的過程中,必須平衡地方經濟發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之間的關系,必須考慮消費者公益訴訟可能產生的訴訟成本和社會影響,因此,省級以上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很少發起公益訴訟。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針對手機預裝軟件發起的公益訴訟,與其說是一場轟轟烈烈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公益訴訟,不如說是善意的提醒。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強調手機生產銷售企業不得預裝軟件,損害消費者的利益。但就在筆者撰寫這篇文章的時候,筆者所使用的手機仍然存在大量預裝軟件,即使採用國內最先進的手機清理軟件系統,也無法將這些預裝軟件清理干淨。這從一個側面說明,要想真正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必須發起更多消費者權益保護公益訴訟,因為隻有這樣,才能促使生產者或者消費者切實履行法定的義務。
2015年是消費者權益保護公益訴訟元年,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提起的訴訟,雖然最終以撤訴而告終,但是,法院審理后認為,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依照職責積極提起的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旨在保護消費者在購買、使用手機過程中的知情權、選擇權不受損害,手機生產企業已經承諾整改,保証了消費者對於手機預裝應用軟件所享有的知情權、選擇權。因此,法院准許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撤回起訴。
期盼全國各地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在2016年行動起來,以自己的實際行動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作為一名法學教授,筆者願意充當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的志願者,為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提供法律援助。與此同時,筆者也有一個小小的建議,那就是希望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仲裁法,增加有關消費公益仲裁的條款,減少消費者提起消費仲裁負擔,鼓勵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通過仲裁的方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真誠地期望全國各地消費者協會或者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按照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精神,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仲裁庭,隨時處理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因為隻有這樣才能減少消費者維權成本,也隻有這樣才能淨化我國的市場環境,從根本上維護消費者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