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 偉
應當進一步增強公開性、透明度,通過民主程序,廣泛征詢包括律師界在內的各方面人士的意見,使犯罪量刑標准更加符合法律理性和社會民意
在經過一個時期的量刑規范化改革並取得實際經驗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正式公布了對交通肇事、故意傷害、搶劫、毒品、強奸、詐騙、搶奪、職務侵佔、敲詐勒索、妨害公務等十五種犯罪罪名的量刑標准。最高人民法院在下發規范量刑程序和指導刑罰裁判的指導意見的同時,要求各地方法院必須完成規范操作輪訓,同時制定出范圍更廣、更為詳盡的“量刑意見”,以平衡地區間的量刑尺度,實現同案同判。現在看來,這些基礎性的工作,各地法院按照統一部署,已經基本完成。
其實,大家都知道,我國長期以來都較為重視對定性問題的研究,諸如對具體案件涉嫌犯罪的構成要件及數額、數量標准的探討、固定,常常簡化或者忽略對量刑情節及操作規范的研判。在現行法律總體彈性較大的情況下,司法解釋數量激增,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也顯得較為寬泛,以致出現了一些“同罪不同罰”的事例,引發社會詬病。這從早年廣州“許霆案”的改判、諸多醉駕肇事案的量刑差異及近些年來的貪腐案件處罰變動中,都得到不同程度的呈現。因此,建立統一的刑罰裁判規范和不斷規范法官的量刑權力,無疑是非常重要也頗受各方關切的課題。
由於深受傳統司法觀念、思維習慣和操作模式影響,實現規范量刑和罪刑平衡確實不是一件容易之事,需要制度、規范的改進和理念、技術的轉變,也非一日之功,其中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迅速建立起“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指導下的刑罰適用規范標准和操作規程,並逐步擴大統一量刑標准的罪名范圍。而在當前,由於刑法修正案(九)已經生效實施,包括貪污賄賂在內的多種犯罪的起刑、裁量尺度,都亟待予以明確和規范。
要看到,為了實現“規范司法行為,統一法律適用標准,促進公正廉潔司法”的改革目標,除了必須建立一套在法庭上獨立於案件事實審查的量刑審理和控辯雙方的量刑單獨辯論程序外,目前最為重要的,還是要通過民主和公開的途徑,集思廣益,建立起更多關於常見犯罪行為的犯罪情節與刑罰選擇的量刑標准和裁量規范,以便審案法官實際把握和具體操作。
不過,由於我國現行刑法有關刑罰裁量的規定總體上過於原則,量刑情節設置粗放,寬刑幅度有十分普遍,所以,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地方法院探索制定具體犯罪量刑標准的努力可能會帶來統籌、平衡上的某些困難。加之地方司法機關並沒有司法解釋權,在最高人民法院沒有明確授權解釋的情況下,地方制定的量刑標准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問題,恐怕也將受到一定的質疑。加之如今量刑審理已被納入到控辯雙方可以在法庭上進行獨立舉証辯論的程序之中,如果涉案具體量刑標准及裁量尺度依然僅僅掌握在法院一家或者檢法兩家手中,或者這些標准僅由當地公檢法幾家制定,處於不公開狀態,案件的其他當事人及辯護人都全然不知,一般民眾也無法通過公開、正規的渠道予以獲取,那麼刑事辯護律師在法庭上為被告人所發表的量刑意見和向法官提出的量刑建議,就難以具有現實針對性,他們的量刑辯護效果也會打折扣,起不到控辯對應、相互對抗的功效。當然更難以起到監督和規范法官裁量刑罰的作用。
刑事司法的裁量標准需要公開透明,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在研究制定全國統一的常見犯罪量刑標准,包括正在擬議的貪污受賄犯罪的罪刑裁量尺度時,應當進一步增強公開性、透明度,通過民主程序,廣泛征詢包括律師界在內的各方面人士的意見,使犯罪量刑標准更加符合法律理性和社會民意,最終讓量刑標准全面公開發布,真正達到裁判依據全面公開、量刑過程透明公正和審判結果接受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