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舉
享有權利、獲得利益就應該承擔責任,方顯公平正義。除了自營電商應該承擔虛假廣告和欺詐行為的法律責任,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也應該對入駐商家的此類行為承擔行政和民事責任
國家發改委12月29日發布《2015年“雙十一”綜合信用評價報告》,這是其發布的首個“雙十一”信用評價報告。報告指出,大部分促銷商品都趨向接近2015年最低價,但在750多萬件促銷商品中,仍有過半比例的產品出現了事先提價、當天降價的情況,部分甚至提價高達200%以上(12月30日《北京青年報》)。
經過各大電商多年來的策劃,如今“雙十一”已經成為大型促銷活動的典型和代名詞,消費者也形成了在此類促銷活動期間搶購商品會特別劃算的印象。然而,事先提價,當天降價的策略屬於違反誠實信用的欺詐行為。筆者認為,為有效打擊此類大范圍出現的虛假促銷行為,著力點在於規范提供經營平台的各大電商。隻要對電商平台實行嚴格監管,將問責的板子打在電商平台身上,要求其承擔起監管經營者的主要責任,就可有效避免此類違規行為的發生。
根據廣告法有關規定,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經營者事前提高價格,在促銷當天降價,且以提高后的價格為降價基准,等於變相擴大了降價幅度,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對消費者起到欺騙誤導作用,這種行為應該認定為虛假廣告或欺詐行為。也就是說,該行為既可能違反廣告法,又可能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對經營者的欺詐行為,消費者享有“退一賠三”的權利。最高法在已經發布的十起消費者維權典型案例中也明確,銷售者網上銷售商品有價格欺詐行為,誘使消費者購買該商品的,即使該商品質量合格,消費者有權請求銷售者“退一賠三”和保底賠償。尤其是,虛假廣告的發布者,制作者明知或應知為虛假廣告依然制作或發布的,不僅應該與廣告主一同承擔對消費者的連帶責任,而且可能受到吊銷執照,罰款等行政處罰。
由此可見,網絡交易平台雖然不是真正的廣告發布者,但仍然應承擔與廣告發布者相同的監管和審查責任。這是因為:其一,商品數據和價格數據均有電商平台掌控。對經營者在網店或商品頁面發布的任何廣告,電商平台均有能力監測,通過設置關鍵詞等技術手段,完全可以及時發現違規、虛假廣告並及時制止。事實上,現今網絡上流行的比價軟件往往能夠顯示商品一段時期的價格走勢,說明電商平台也有類似的技術水平。其二,電商平台是先漲后降虛假廣告的受益者。通過虛構原價造成的大幅度降價假象,可以吸引更多的消費者,增加瀏覽量和現金流,在經營者獲取收益的同時,電商平台必然也獲利不菲。而即使經營者賠本賺吆喝,電商平台也依然能夠穩賺不賠。
總而言之,享有權利、獲得利益就應該承擔責任,方顯公平正義。除了自營電商應該承擔虛假廣告和欺詐行為的法律責任,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也應該對入駐商家的此類行為承擔行政和民事責任。唯有將問責和處罰的板子打在財大氣粗的電商平台身上,即在處罰違規的商家時一並處罰電商平台,才能倒逼其履行監管、監測責任,制止甚至剔除違規商家,避免大規模先漲后降現象的出現,進而形成誠信經營,不欺不詐的網絡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