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智全
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對安全生產事故中公職人員犯罪的懲處,有利於從源頭上遏制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
近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布《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共17條,內容涵蓋了安全生產犯罪的主體范圍、定罪量刑標准、從重從輕處罰情節的具體運用以及相關公職人員貪污賄賂、瀆職犯罪的認定處理。《解釋》將從12月16日起施行(12月16日《法制日報》)。
安全生產無小事。近年來,我國危害生產安全犯罪高發,2012年至2014年,全國各級法院累計審結該類犯罪案件5707件,作出生效判決人數7599人。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多發,不僅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而且也給司法機關辦理該類案件提出了更高要求。針對懲治安全生產犯罪亟須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現狀,“兩高”出台司法解釋新規,對於依法嚴懲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意義重大。
首先,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主體,有利於實現對安全生產犯罪懲治的全覆蓋。明確的犯罪主體是依法懲治犯罪的基本前提。此前,刑法及司法解釋對重大安全責任事故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權的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對安全生產設施、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負有直接責任的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一直沒有納入犯罪的主體范圍,導致這些責任主體難以受到刑罰的懲治。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釋明確將這些對象納入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主體范圍,同時對“隱名持股人”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具有特定職務身份的公司、企業管理人員一並納入犯罪主體范圍,解決了懲治這類主體於法無據的難題,實現了對所有危害生產安全犯罪主體的全覆蓋,無疑有助於從更大范圍內懲治安全生產犯罪,確保懲治所有犯罪主體不留死角。
其次,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有利於依法嚴懲安全生產犯罪。綜觀此前刑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對於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危險物品肇事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等多個罪名,均無明確的定罪量刑標准,實踐中難以把握,導致刑罰對打擊安全生產犯罪難以彰顯嚴懲效果。此次出台的《解釋》對其定罪量刑標准作出明確規定,原則上以死亡一人、重傷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作為入罪標准,嚴懲該類犯罪。尤其值得指出的是,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釋新規定,對故意阻撓開展事故搶救、遺棄事故受害人等行為,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體現了從重處罰的法治精神,對遏制故意隱匿、遺棄事故受傷人員,甚至故意掩蓋事故真相的惡劣犯罪行為,必將起到有效的刑罰震懾作用。
最后,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對安全生產事故中公職人員犯罪的懲處,有利於從源頭上遏制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幾乎每一起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背后,都隱藏著公職人員的貪污、受賄、瀆職等犯罪,公職人員在安全生產中的犯罪,是安全生產重特大事故頻發的重要因素之一。實踐証明,依法對該類犯罪嚴懲不貸,是從源頭上遏制和杜絕安全生產事故的有效法律手段。針對此前刑法及司法解釋對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中公職人員犯罪的懲處規定過於原則、不利於遏制安全生產事故多發的立法缺陷,《解釋》按照國家工作人員違規入股生產經營構成犯罪、貪污受賄犯罪行為與安全事故發生存在關聯性、同時構成貪污受賄犯罪和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等三種情形,分別作出了從重處罰的規定,為嚴懲隱藏在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背后的公職人員犯罪,織密了刑罰之網,讓其無隙可鑽,無疑從源頭上筑牢了安全生產重特大事故多發的法律大堤。
安全生產,人命關天。依法懲治危害生產安全的各類犯罪,是司法機關職責所系。各級司法機關要以此次司法解釋新規的貫徹落實為契機,堅持罪刑法定的法治原則,依法不枉不縱,嚴懲危害生產安全的各類犯罪,從而以最嚴格的法律執行,為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構筑起堅不可摧的法治防線。
跟帖
追責幕后老板
必須提高重大責任事故的違法成本,讓所有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的人都始終保持清醒頭腦,不敢亂作為、瞎作為。特別是隻有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對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台前幕后老板一律追責,才能促使各個企業的自警和自律,從今往后,以安全生產為第一要務,以遵紀守法為第一准則。
北京 舒心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