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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日報:掏鳥判10年 實現了正義嗎?

付小為

2015年12月04日08:41   來源:長江日報

原標題:掏鳥判10年 實現了正義嗎?

這幾天,河南省輝縣市人民法院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該院對閆某和王某掏鳥窩抓16隻燕隼出售一案,以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認定,分別判處10年半和10年有期徒刑,其中閆某是一位大學生。

外界普遍認為,為16隻鳥付出10年人身自由的代價實在太高了。有網友甚至質疑表示,“人不如鳥”。

或考慮到此案在輿論場掀起的不同聲音,據悉,河南省高院已介入該案。而輝縣市人民法院前日就量刑作出回應稱,10年不算重判。負責辦理該案的檢察官表示,多處証據証明二人主觀明知燕隼的珍稀性,且捕獵、收購、倒賣“一條龍”,閆某還不止一次實施該行為。簡單來說,該案裁量上無可置喙。這一觀點也確實得到了一些法律從業者的支持。

此次捕售燕隼一案,與近年來成為社會焦點的其他案件相類似,爭議的焦點多不在事實和相關証據是否嚴謹確鑿,而在最終具體量刑是否得當。一方面,這些案件從法專業的角度來看,幾乎找不到破綻,事實清楚,証據充分,緊扣對應法條,程序上充分正當﹔另一方面,即便符合了法的正義性,但在大多數人眼裡,這些判例與社會大眾對正義的理解未必一致。

即使燕隼為國家二級動物,有証據顯示二人確在明知故意的情形下掏鳥窩並將其出售,更多的非專業人士從朴素的正義觀出發,還是無法認同10年徒刑的判決結果,特別當判決降臨在兩個年輕人身上時,這種不認同更是強烈。這樣的不認同,對此前因生活所迫偷逃過路費被判無期徒刑的農民也有過。同樣的爭議發生在另一些案件裡,則可能是量刑過輕之虞,例如,某個三五年徒刑的性侵幼女案或涉案數額巨大卻未必重判的經濟案件。尤其當人們不自覺地將兩類判例的量刑加以對比,這種社會正義觀與司法判例下的正義間的“落差”便愈顯強烈。

法學的發展過程中,始終存在實然與應然的討論,進而有了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兩套立法系統的建立。無論是法學理論發展,還是現代司法制度這套國家正義體系的建立,都是為了盡可能地接近正義、接近真相。在這一點上,無論是法專業的立法、程序,還是社會正義觀,是相通的。

然而,當法專業越來越專門化地獨立,形成特定的從業群體,包括國家、行業的法律系統后,有了這樣的趨勢,即專業的正義認知成為了唯一的,或者說“正確”的正義認知。

從燕隼案可以明顯看到,對於社會的質疑聲,有律師支招,要加強普法教育。似乎社會就量刑會否過重的討論當然地不值一提。實際上,哪怕從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出發,判以10年徒刑為情節嚴重情形下的最高刑,閆某和王某的犯罪事實,有沒有達到這種程度,並不是不可討論。

事實上,平衡和考慮社會正義認知,本身也當是作出法律判例的一部分。在判例法國家,所謂法官的自由心証,即法的專業性和法官作為個體的人,對具體案件的或專業性或社會性的認知判斷,許多判例的論理是法理和情理的結合,曾有美國大法官甚至在判例中回憶自己童年泥潭裡打滾的心情,類比案件中的當事者,以作出恰當不失人情的正義認定。而這些,在司法改革將審判中心主義放在重要位置的當下,其實對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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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黃策輿、朱書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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