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舉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登山活動越來越成為人們常見的一項愛好。但登山導致的危險事件屢見不鮮,而且,海拔達到一定高度的山峰氣候復雜多變,危險系數更高。發生危險后,由於路途的艱險和通信的不暢,增加了政府的救援難度與救援成本。尤其是,很多山峰屬於國家規定的保護區域,擅自進入可能帶來植被和環境的破壞。對轄區內高山較多的四川來說,對登山活動進行管理是有必要的。
需要指出的是,修訂后的《辦法》一改過去攀登海拔5000米以上山峰才要申請的規定,把山高限制的“分水嶺”降低到3500米,這實際上是提高了攀登門檻,擴大了管理范圍。但登山作為一種比較危險的活動,對登山者的風險預判和遇險自救能力,體力、知識、技能及裝備等要求都很高。且近年來登山者數量增加較快,部分身體素質較差者也加入了登山隊伍,為有效維護登山秩序,減少不必要的危險,擴大管理范圍無可厚非。
在現代社會,有多大的權力就該承擔多大的義務。政府部門的管理范圍擴張了,其就應對合法的登山行為承擔更多的救助義務。要求事前申報,意味著主管部門將提前掌握登山者的基本信息、活動日程、聯系方式等,一旦發生意外,救援可以更快更有效。特別是在簡政放權轉變職能的改革背景下,管理不再是單純的管制和批准,而是帶有服務性質的規范與治理。這就要求有關部門在擴大管理范圍的同時應盡快做好人、財、物配備,以更好地履行公共服務職能。
此外,對於審批制的管理模式,必須防止權力異化產生的過度管制乃至腐敗現象。眾所周知,有管理的地方就有權力,而權力天然具有擴張的沖動。特別是自由裁量權較大的領域,更是難以監管,容易產生腐敗行為。要求登山者在活動前10日進行申請,除非遇到緊急情況,否則變更攀登季節、線路或山峰的,登山團隊應當重新申請。這樣的審批制度可謂十分嚴格,且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如到底到達什麼樣的標准才應該批准,《辦法》中並沒有明確。這就不排除部分地方政府管理部門因害怕擔責,害怕麻煩而人為地抬高門檻,將登山者拒之門外。也不排除部分管理者收受不符合條件的登山者的利益而予以放行。
因此,在條件成熟時,應該出台明確可操作的標准,減少管理者的自由裁量空間。同時強化日常監督,避免權力尋租損害正常的登山管理及登山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