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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家事審判,司法要走好“平衡木”

葉泉

2015年11月21日10:11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家事審判,司法要走好“平衡木”

面對家事案件,司法如同在走平衡木,一方面必須堅守謙抑的原則,謹慎小心的維護家庭的溫情﹔另一方面也要體現司法的能動性,維護法律的尊嚴

1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報了30起涉“家事”典型案例。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近年來,我國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始終保持高位運行。據不完全統計,2013年至2015年10月底,全國法院審結婚姻家庭糾紛案件近400萬件,呈現出案件增幅快、適用法律難、審理難度大的特點(11月20日《法制日報》)。

人們常說家庭是社會的細胞,也就是說,家庭與社會的健康是一致的,家庭的病變會表現在社會的肌體上,而社會的病變也會反映在家庭生活中。社會轉型期,各種問題矛盾疊加,思想多元、利益多樣、沖突多發,而這些問題不可避免地也會反映在家庭中,導致溫情脈脈的家庭變成硝煙彌漫的戰場,進而推高了家事案件數量,也加劇了家事案件審理難度。

家事案件的審理與一般民事案件不同,畢竟血緣親情是人的自然屬性,不可能因為司法的強力介入而改變,所以司法機關在審理家事案件時更強調的是修復與治愈,盡量避免對親情與人際關系的破壞。但是,無論我們多麼想維護家庭的那份溫情,一旦家庭糾紛走到司法程序,溫情的面紗必然會被撕去,人性的丑陋也必然會被揭開。事實上,法律的各種特性在家事案件審理中表現得也很突出。

首先是法律的強制性。強制性是法律的基本特性,但是在家事案件中,一提到強制性,很多人就會感到不舒服,認為法律的強制性會撕裂親情。事實也確實如此,人類的情感不能通過強制來表達,愛就是愛,不愛就是不愛,做不得假。在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常回家看看”一直困擾著人們,反對者認為這條無法實施,法律不能強迫人們去表達對父母的愛意,一旦強迫必然變味。而該法在實施中的問題也確如反對者預料的那樣。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在親情面前法律的強制力無所作為。北京的法院就曾經通過司法判決要求一位年輕的“啃老族”在一定期限內搬離父母的住所。看到這樣的判決書很多人可能和那個年輕人一樣認為這不過是一紙空文,但事實的結果卻是,在父母的要求下,法院對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的年輕人實行了強制執行。而法院的做法也得到了大多數公眾的認可。沒有強制性就沒有法律,在家事案件中,司法機關也不能因為一味強調修復與治愈而放棄強制,必要的強制體現的是法律的尊嚴與權威。

其次是法律的正當性。法律的正當性指的是法律中蘊含的人類社會的普遍道理。在家事案件審理中說理是最關鍵的一步,關系到整個案件審理的成敗。而家事案件如何說理十分重要。俗話說“家丑不可外揚”,但在處理家事糾紛時,很多人又希望“有人來評評理”,所謂“評理”,也就是通過社會輿論來解決家庭矛盾。在審理家事案件時,某一方當事人社會化程度低、認知能力差、性格偏執等原因都可能造成審判的困難或法官說理的困難。那麼,在不涉及當事人隱私的案件中發揮輿論評價的作用,有利於矛盾的順利化解。

當下,我們常看到在處理一些家庭糾紛的時候,法院會與媒體聯合,法院退居幕后,通過律師、心理學家、社會學者對當事人進行說服勸解、心理疏導,以達到說服教育、化解矛盾的作用。而這種做法與法律要求的說理性、正當性是一致的。

第三是法律的引領性。這裡所說的引領性是指法律有引領社會道德、維護公序良俗的作用。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內心的法律。雖然兩者界線分明,法律不能輕易僭越道德的領地,但是法律必須體現道德的基本原則,無視道德的法律是惡法,無視道德的審判也是不公正的審判,在家事審判活動中尤其如此。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在社會上引起了很大的反響。這個司法解釋在維護公序良俗上作了很大的努力,追求的是司法審判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在本次最高人民法院通報的30起家事案件中,其中一起由河南省滑縣法院審理的案件引起了媒體的注意。這起案件中夫妻一方出軌,另一方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此案的判決正是依據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有關規定。

“清官難斷家務事”,面對家事案件,司法如同在走平衡木,一方面必須堅守謙抑的原則,謹慎小心地維護家庭的溫情﹔另一方面也要體現司法的能動性,主動介入家庭矛盾,維護法律的尊嚴,該出手時就出手,不能等待家庭糾紛惡化成惡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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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楊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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