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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涉案財物二維碼可以成標配

郝紹彬

2015年11月19日17:13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涉案財物二維碼可以成標配

可以說,推動建立涉案財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涉案財物信息公開機制已經成為司法機關的共識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運用物聯網技術,建立了一套高度智能化的涉案扣押凍結款物管理系統,每件涉案財物都有唯一的二維碼,給証物帶上了“電子身份証”,確保其保管和查詢不再混亂,推進刑事訴訟活動的公正高效(11月18日《人民日報》)。

現行法律對涉案財物處置規定較為原則,司法政策更為具體。刑法、刑事訴訟法對涉案財物處置都有規定,中辦、國辦於2015年1月24日印發《關於進一步規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后,公安部對2010年印發的《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進行全面修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並在《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中規范了法院處理涉案財物的標准、范圍和程序。可以說,推動建立涉案財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涉案財物信息公開機制已經成為司法機關的共識。

探索涉案財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建立二維碼實行“電子身份証”是基礎性工作。《意見》提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將財物清單及時錄入信息平台,實現信息共享,探索建立跨部門的地方涉案財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確保涉案財物管理規范、移送順暢、處置及時。每件涉案財物都有唯一的二維碼,是落實分工配合和相互監督制約的有效手段,更是涉案財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的基礎。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對涉案財物建立二維碼實行“電子身份証”的做法,目前更多地體現於該院辦案部門與保管部門、辦案人員與保管人員的監督制約,是落實《意見》實現檢察機關內部規范管理的成功探索。

涉案財物的實物流轉、電子信息流轉應當與案件同步移送涉制度相配套一體化實施。加強司法機關的協調配合,探索建立上下級檢察機關之間、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之間、檢察機關與審判機關之間全程實物與電子化並行流轉,特別是庭審公訴舉証和質証,能簡化司法程序和避免涉案財物轉移過程中出現的意外破損,將更好地體現涉案財物建立二維碼實行“電子身份証”的制度設置初衷。涉案財物的實物流轉、電子信息流轉應當與探索實行案件同步移送涉制度共同推進。借鑒司法機關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提押票“一卡通”模式以及公、檢、法機關之間對案件材料及証據的交接機制,建立涉案財物隨案移送制度,做到案件走到哪裡,涉案財物、電子信息就流轉到哪裡。對於不移送涉案財物和電子信息的,接收方可以拒絕受理案件。

此外,司法審判實踐中還可以考慮在庭審中增設獨立的涉案財物調查環節,引入利害關系人參與機制,確保涉案財物的正確司法處置。通過庭審,查明是否為犯罪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財物,法庭調查充分聽取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意見,並在調查和處理財物之前,通過公告方式,向社會發布需要處理的涉案財物信息,通過通知參加庭審、進行聽証、開展詢問調查等方式,核實財物的真實權利歸屬,以確保涉案財物處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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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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