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舉
在市場經濟和法治社會,政府與市場間應該有嚴格的界限。做好監管者是政府的主要職能,不能既當監管者,又當經商者
近日,吉林敦化市委書記唐文忠在自己的微信上開了“唐文忠的小店”,為敦化官方直營的土特產品店“大德敦化人人店”代言,並號召朋友們成為自己的分銷商。小店開張不到一個月,他已經有了28個分銷商,這28個分銷商又發展了80多個三級分銷商,不到一個月售出商品近萬元(11月16日《新文化報》)。
在電商、微商蓬勃發展的時代,開網店、微店不足為奇,但市委書記親自開微店,確實屬於新鮮事。據報道,市委書記開微店是為了推銷當地的土特產,而且為了避免公務員不得經商的嫌疑,該微店不收任何佣金,所得佣金全部返還。按說,市委書記作為使當地產品走向外界、讓當地人發家致富的引路人,完全有責任向外界推介當地的土特產。唐文忠親自開微店的初衷無疑是好的,不收任何佣金也是高風亮節的體現。但是,開微店畢竟屬於從事經營活動,身為官員,還是應該謹慎為之,不宜輕易嘗試。
公務員不得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已成為社會常識,領導干部對於這一界限應有清醒認識。需要強調的是,不能以目的的好壞和是否收取報酬作為判定是否經商的依據,而應以是否從事了經營活動作為判斷標准。開微店的目的是為了推銷當地土特產,而且不收任何佣金,但這並不能否定其經商性質。要知道,經商主要是指經營商業,至於目的為何,是盈利還是虧損均不能作為判斷其是否屬於經商的標准。據此,該領導干部開微店的行為已涉嫌違反有關廉潔紀律規定。
此外,據唐文忠稱,作為市委書記,其要為敦化產品代言,要通過書記的身份告訴大家,產品是有官方品質保証的,是可以信賴的。該做法實際上將市委書記和政府作為當地產品的形象代言人和廣告者,這是很不妥當的。根據廣告法規定,無論單位還是自然人,無論有無收取費用,隻要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服務,就構成了廣告行為。如發布的廣告內容虛假,對消費者造成欺騙和誤導,那麼廣告發布者就可成為索賠對象。情節嚴重者,還可能受到行政處罰乃至刑事處罰。據報道,11月13日,國家工商總局公布了12起典型違法廣告案,通報了某些利用名人進行營銷的虛假廣告,趙忠祥、侯耀華、李金斗等涉案被點名。這對市委書記來說,絕對應該引起警惕,謹防因推銷的產品出現質量問題給自己和當地政府帶來麻煩。
地方領導希望當地的產品遠銷各地,給地方帶來經濟效益,這樣的想法無可厚非,也說明其是有擔當、敢作為的領導干部。但必須明白,在市場經濟和法治社會,政府與市場間應該有嚴格的界限。做好監管工作是政府的主要職能,不能既當監管者,又當經商者。通過官員身份表明產品有官方品質保証的做法,與明星代言產品沒有實質區別,如果不強化監管力度,當地產品也不會因為有了領導干部的代言而質量提升,身價倍增。
推銷本地特產,領導干部完全可以用招商引資,減免稅收等方式鼓勵個人或企業參與經營。而非親自上陣,充當經營者。這種以領導干部個人聲望和政府信譽為當地產品背書的做法風險太大。萬一該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或引發其他糾紛,必將累及當地政府,給其帶來名譽上和經濟上的雙重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