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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國考作弊入刑 槍手也難逃法網

楊濤

2015年10月15日10:12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國考作弊入刑,槍手也難逃法網

通過刑法的修正,對於考試作弊已經織密了法網,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實施還需要執法機關嚴格依法加大打擊力度

10月13日,中組部、人社部和國家公務員局發布消息稱,2016年度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考試錄用公務員10月15日起開始報名,公共科目筆試定於11月29日舉行。專家也提醒廣大考生,一定要秉持誠信報考的基調,因為根據201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已將包括公務員錄用考試在內的國家考試作弊行為列入刑事犯罪(10月14日《京華時報》)。

正如專家所提醒的,刑法修正案(九)對於打擊考試作弊更加嚴厲,法網更加嚴密。這提醒那些蠢蠢欲動企圖從考試作弊中獲利的人尤其是考生要謹慎行事,別一不小心蹲入牢房,當然,也是提醒我們的執法者要適應刑法的修改,加大打擊力度,讓國考更加純潔和公正。

以往,對於諸如高考、國考作弊行為,主要是進行違紀處分和治安處罰,例如規定作弊者禁考,對組織作弊者進行治安處罰,刑法上打擊不力。以往,利用刑法來打擊考試作弊者,主要是利用“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這一罪名進行打擊,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是指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行為。由於高考、國考的試題及答案都屬於國家秘密,因此,利用這一罪名對於那些非法獲取試題的人能進行相應的打擊。

然而,僅僅依照“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這一罪名還難以有效遏制考試作弊。有些居中介紹買賣試題的人無法打擊,有些幫助做試題答案的人無法打擊,有些利用各種設備傳送答案的人無法打擊,而那些進行替考和讓他人幫助自己考試的考生更無法打擊。此外,還有些組織作弊的人由於並沒有獲取到相關考試試題及相關答案,只是居中介紹“槍手”,也無法利用這一罪名進行打擊。

刑法修正案(九)針對上述問題嚴密了法網,讓考試作弊無從逃遁。除原有的“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外,新增加了“組織考試作弊罪”,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就不管是否非法獲取了試題和答案,隻要存在組織考試作弊行為,就是犯罪。不僅如此,法律還規定,“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都構成犯罪。

這裡最需要提醒的是,“槍手”和讓他人替考的考生也構成犯罪。法律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這就是說,替考和讓他人替考都是犯罪,而在以往,他們最多只是受到停考的處罰。所以,“槍手”與考生要注意了,千萬別再作弊了,否則,以后再也不可能進入公務員隊伍了,因為一旦有犯罪記錄,是不可能再錄入為公務員的。

可以說,通過刑法的修正,對於考試作弊已經織密了法網,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實施還需要執法機關嚴格依法加大打擊力度。如此,作奸犯科之徒才會敬畏法律,考生才能有一個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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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麗娜、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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