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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遺有獎”助力勸善遠行

冉鵬

2015年10月14日15:37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12日下午召開的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新的《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其中明確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處理無人認領的物品后,公安部門按拾獲財物價值10%的金額對拾得人給予獎勵。(10月13日 南方都市報)

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一直被人們當作公共道德來遵守,也影響著人們對拾遺處置的基本判斷和處置方式。近年來,媒體對遺失物品引發糾紛的報道屢見不鮮,“拾金索酬”“拾金求贊”甚至“拾金而昧”的現象也引發著公眾的關注和討論。隨著社會的前行和發展,在價值多元化的今天,選擇“拾金不昧”還是“拾金取酬”,除了基本的道德約束外,更會受到拾金者的價值觀、道德觀和認知的影響,因而拾金后的處置方式也各有不同。換句話說,拾金而不昧僅靠道德約束在一些拾金者身上已經失去了約束力。進而引發的還有對拾金后該不該獲得酬謝的討論。

“子貢贖人”“子路受牛”,《呂氏春秋》記載的這兩個故事,相信我們並不陌生,這是記載孔子教育學生做好事要留名的兩則故事﹔“正論便謀利,明道便計功,是欲速,是助長;全不謀利計功,是空寂,是腐儒。”清代思想家、教育家顏元也曾這樣說到。這是古人對拾金不昧的行為,提倡進行獎勵的縮影。在古人看來,獎勵拾金不昧的行為有利於激發這種美德的傳播和弘揚。

“善賞者,賞一善而天下之善皆勸;善罰者,罰一惡而天下之惡皆除”。此次廣州市通過的《規定》,對拾遺物品歸還的行為進行獎勵,提出了按拾遺的物品價值進行評估后確定獎勵金額,這是對拾者行為的肯定和鼓勵,也是勸善的一項積極舉措,也有利於對那些拾物不歸者、拾物不想歸還的想法和行為起到警示和勸誡作用。

“善有章,雖賤賞也;惡有舋,雖貴罰也”。拾金不昧的美德值得點贊,拾遺獎勵也有利於激發大眾崇德向善的動力。“拾遺有獎”,有利於助推“勸善”遠行,凝聚向善活力。要讓“拾遺有獎”助力“勸善”遠行,就要對拾遺獎勵的標准進行細化。獎勵的目的不在於金額的大小,關鍵在於對這種行為的鼓勵和提倡,對那些拾到價值偏高的物品,如果沒有設置獎勵上限,勢必會帶來獎金支付的負擔,也會引發新的矛盾和問題。不妨從獎勵的導向入手,加大宣傳力度,引導公眾正確認識設置獎項的目的,並與精神獎勵相結合,讓拾遺者不再糾結於獎勵的物質衡量中。

要讓“拾遺有獎”助力“勸善”遠行,還需要讓拾遺之獎更具可操作性。因此,除了要設定獎勵的額度外,還需要對獎金多少進行具有可操作性的固化。比如,一些對遺失者來說具有重要意義但價值不是很高的紀念物品,一些如身份証、銀行卡等証照和卡片等物,對遺失者來說非常重要,但物質上的價值不是很高,對這一類拾遺的獎勵,就需要對獎勵金額進行一個固化的確定,才能讓獎勵不至於走進“死胡同”。另外,當獎金不能激發拾遺者歸還的熱情之時,更需要引導拾遺者在價值判斷上正確取舍,才能引導更多的人參與其中。

獎勵不是目的,通過獎勵進行“勸善”、凝聚向善的美德力量,這才是“拾遺獎勵”的真正價值所在。在鼓勵公眾發揚拾金不昧傳統美德的同時,通過制度化建設,讓公眾在“拾遺獎勵”中享受合理報酬,也是公眾應享有的權益。讓“拾遺獎勵”助力“勸善”遠行,還需要相關部門完善《規定》的細枝末節,讓“拾遺有獎”在精細化、標准化中更具可操作性,實現獎勵有法可依,有規可循,讓拾金不昧的傳統美德真正成為公眾的普遍共識,凝聚起崇德向善磅礡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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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謝磊、朱書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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