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的“意見”則是由最高法院頒行,面向全國法院通用。它合乎既定的“先試點,再推廣”邏輯,同時,也倒逼著非司法體制改革試點法院能及時參與到改革中來。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意見明確,法官在審判工作中,故意違反法律法規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錯誤並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應當承擔違法審判責任。
這並不是完善法官責任制度的起點。早在1998年,最高法院就曾頒布過《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在此之外,“錯案責任追究制”也曾濫觴於各級法院。但值得關注的是,真正啟動了錯案責任追究制的個案卻少之又少。
推行法官責任制的腳步為何步履維艱?一個眾所周知的原因就在於法院內部的行政化。當個案的裁判在內部必須履行“層層報批、級級請示”,責任人也往往因此而模糊了。
因此,校正司法官員的權責失衡,首要的是找准為何究責不能的深層原因。如果還是以“錯案”為由追究審判者的責任就有失公平﹔如果還是,以違法審判為由追究法官的責任也不具有可操作性。這就是為什麼近年來冤獄時有發生,但真正依法追究了司法官法律責任的卻少之又少的根本原因。
對於已然失衡的法官權責來說,當務之急就是在“法官精英化”的基礎之上,努力推進法官的“去行政化”。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以司法員額制為切入點,在首批試點省市已經取得了不少成果。而這次的“意見”則是由最高法院頒行,面向全國法院通用。它合乎既定的“先試點,再推廣”邏輯,同時,也倒逼著非司法體制改革試點法院能及時參與到改革中來。
法官“去行政化”是推進司法責任制的前提。“去行政化”,就是要“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這事實上是對法官獨立裁判的一種重申和強調。“意見”就加強法官依法履職保障也作出了具體規定,如在案件審理的各個階段,除非確有証據証明法官存在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嚴重違法審判行為外,法官依法履職的行為不得暫停或者終止﹔對遭受不實舉報、錯誤追責的補償救濟機制﹔強調對侵犯法官人格尊嚴、藐視法庭權威、侵害法官人身財產安全等行為及時依法懲治等。另一個相關信息是,前不久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改革試點方案》、《法官、檢察官工資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司法權與優待司法官終於走到了一起。
嚴格的司法責任必須與良好的法官職業保障制度相適應。法官履職得到了保障,法官的裁判權也就得到了解放。“去行政化”后的審判,同樣亟須“去行政化”后的責任機制。《意見》明確了違法審判責任必須追責的七種情形,相比起過去更顯行政化的“錯案責任追究”,無疑更具體,也更科學。讓法官責任回歸到“司法責任制”,權力和責任本當與法官如影隨形。
□王琳(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