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波
日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亳州晚報》刊登公告,向“亳州興邦公司集資詐騙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賠禮道歉,給他們恢復名譽。有媒體稱,安徽高院的這一做法在全國尚屬首例。敢於“亮丑”,主動為冤假錯案道歉,此舉獲得了社會各界的點贊。
英國哲學家弗朗西斯·培根說過:“一次不公正的司法比多次不法的行為禍尤死。不法行為弄臟的不過是水流,而不公正的判決則將水源污染了。”一次不公正的判決,有時足以讓一個家庭陷入滅頂之災,成為當事人一生揮之不去的夢魘,損傷人們對公平正義的信心。
如亳州中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吳尚澧死刑,其余被告人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罰。吳尚澧等人提起上訴。安徽高院維持了吳尚澧的死刑判決,並報請最高法核准,結果最高法撤銷一、二審判決,將案件發回重審。亳州中院重審本案時作出大幅改判:吳尚澧、廖開祥等20名被告人十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相應數額的罰金。另有多名被告人被判八年六個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還有的免予刑事處罰。
最為遺憾的是,上述人員在服刑期間,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暫且不說,而各自的家庭早已妻離子散,甚至家破人亡。因此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一方面不僅是對當事人精神上的安慰,也有利於當事人重新融入工作﹔另一方面,有錯必糾,是維護法治正義、樹立司法公信的底線之舉,不僅有利於樹立司法權威,也是維護了公民合法權益的有力保障。
從觀念更新意義來看,安徽高院放下“身段”,以一種少見的方式,予以賠償后真誠地向蒙冤者表達歉意,有助於將實質正義和程序正義統一起來,同時,也從法律觀念上,確立了“知錯能改,善莫大焉”的價值。安徽高院勇於承認錯誤,敢於承擔責任,這不僅讓公眾看到了當事法院對法律尊嚴的敬畏、對法律責任的擔當、對公民權利的尊重。同時,通過大眾媒體公布,也有助於接受社會監督的誠意。
孟子說:“敬人者,人恆敬之﹔愛人者,人恆愛之。”一聲“對不起”,源自法治的要求,也向受害人和公眾傳遞了司法溫暖與公正。更重要的是表明國家機關的觀念正在發生變化,即使是國家機關也要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的規定。
血的事實告訴司法機關和法律工作人員,行政機關証據意識淡薄,不注重搜集証據﹔行為隨意,提交証據不合法﹔在法定期限內未能提供証據,且無正當理由,是導致亳州中院及安徽高院敗訴的症結所在。此外,行政機關錯誤適用法律法規,甚至隨意簡化法定程序,或者不履行法定程序,也是導致這場官司敗訴的重要原因。因此,只是一聲道歉還不夠,應該從這次道歉聲中吸取教訓,慎重用好手中的法律權力,以此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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