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其他城市推廣立法權之時,除了要建設新的立法力量,更應該總結已有的經驗和問題,避免重蹈覆轍。
近日,全國地方立法研討會在廣東舉辦。這是今年三月份立法法修訂后,兩百多個設區的地級市都獲得立法權之后,召開的首次地方立法研討會,新獲得立法權的城市如何行使立法權便自然而然成了會議上重點關注的議題之一。根據會上透露的信息,以往沒有立法經驗的城市,在立法機構、人才和資源方面存在普遍的短缺現象,一些地方人大甚至沒有成立法律委員會和法制工作委員會,而這兩個部門是人大立法的主要支撐力量。
新立法法剛出台之時,已有學者的擔憂,地方立法權推廣之后,地方立法的質量可能會嚴重滑坡。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出現,從多方面下手,增強地方立法力量是一個理所當然的思路,但除此以外,更為重要的地方立法應避免陷入誤區。
長期以來,地方許多法規大量照搬或是重復上級法規,即使是真正有地方特色的法規,制定出來后,許多也淪為了“僵尸法規”,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在其他城市推廣立法權之時,除了要建設新的立法力量,更應該總結已有的經驗和問題,避免重蹈覆轍。
一定意義上講,立法力量只是一個相對的概念,能否有效應對立法工作,取決於立法的工作量。立法工作上一個重要方面是立法需求的問題。新獲得立法權的城市必須認真考慮一下,什麼情況下才需要動用立法權。隻有考慮清楚這個問題后,才能確定合理的立法工作量,匹配合理的立法力量。
以往有一個誤區是立法的政績化,立法並不是為了解決問題,而是為了立法而立法,演變成了一場不同地區之間的“立法競賽”,這種傾向完全偏離了地方立法權設立的初衷。
另外一個誤區是片面追求“大而全”的立法,許多地方性法規動輒幾十上百個條款,但真正體現“地方性”的條款卻不多,最終發揮效力的條款則更少。在一些地方立法者的觀念中,法律一定是“一本本”的,要有足夠的體量。這種觀念的后果便是地方法規中存在大量照搬上位法的條款,最多是進行修辭和順序上的調整。目前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已經開始探索法規表決時重要條款逐條表決的制度。這種思路可以更進一步,也就是減少法規中條款的數量,一些針對具體問題的法規可以隻包含幾個甚至一個條款。法規的精簡化無疑有利於社會集中精力,參與立法討論,這是用數量換質量的可行辦法。
地方立法的主要功能是促進上位法在地方的實施與執行。地方立法的主要意義在於設立人大監督政府的法定准則,使人大監督“有法可依”,但以目前地方立法實踐來看,恰恰是立法監督這一部分的工作成了薄弱環節。
總的來說,在多大程度上需要人大監督政府執法,便在多大程度上有立法需求,由此才能確定要建設多大強度的地方立法力量。
□葉竹盛(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