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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高院為蒙冤者登報道歉,不丟人

2015年09月09日08:42   來源:新京報

原標題:高院為蒙冤者登報道歉,不丟人

  法治不可能100%杜絕冤案,而是在出現冤案之后有成熟救濟渠道。安徽高院登報道歉,為類似的冤案處理樹立了一個標杆:在公共輿論空間裡,對錯案做公開賠禮道歉,是國家賠償制度的應有之義。

  日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亳州晚報》上刊登公告,為“亳州興邦公司集資詐騙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向他們賠禮道歉。據了解,法院以公開登報的形式向蒙冤者賠禮道歉在全國尚屬首例。

  “興邦案”因為涉案人數眾多、涉案金額巨大而為世人矚目。經過多年努力,該案的定性從“集資詐騙”改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主犯吳尚澧從死刑被改判為十年有期徒刑,邱超等19人在被羈押數年之后,被做不起訴處理。此案在沒有出現所謂“亡者歸來”、“真凶落網”的離奇情節下,法院就能主動糾錯,體現了安徽高院、亳州中院的司法勇氣﹔破天荒地公開登報道歉,更是一種難能可貴的擔當。

  盡管此舉可以算作首例,但法院向錯案當事人致歉並不是破例,而是蒙冤者應得的權利。法院錯判了案子,讓公民蒙受牢獄之災、名譽受到影響,為蒙冤公民挽回聲譽,這在普通人眼裡是再平常不過的道理。但是,長期以來這卻是司法機關跨不過去的坎。

  其實,“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內容,早在1994年就寫進當時的《國家賠償法》中,但在司法實踐中,賠禮道歉的地位卻長期十分尷尬。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在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答復中明確:“賠禮道歉不宜作為決定書中的主文內容,但應在決定書的理由部分予以表述”,這使得賠禮道歉不能作為國家賠償方式之一,形成事實上的“隻賠錢、不道歉”的局面。

  2010年《國家賠償法》得到修訂,其中除明確了“精神損害賠償”之外,還明確:國家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但是,因為法律對於賠禮道歉的具體方式以及“影響的范圍”沒有具體規定,法院的道歉方式也千姿百態,比如,內蒙古呼格吉勒圖案、河南趙作海案平反之后,法院採取了相關領導登門道歉的方式﹔有的則是打電話表示歉意。而更多的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冤案平反之后,卻選擇了沉默,甚至“倒驢不倒架”、諱疾忌醫,寧可在法定的國家賠償之外,滿足當事人的其他訴求,也不願意低個頭、認個錯。

  這種現狀越發突顯了這次安徽高院主動登報向蒙冤者道歉的意義——就是要坦然向社會宣告“我們錯了,這19位公民是無辜的”。古人說:“君子之過也,如日月之食焉:過也,人皆見之﹔更也,人皆仰之。”現代法治也是如此:法治不可能100%杜絕冤案,而是在出現冤案之后有成熟救濟渠道。

  一塊豆腐干大小的法院道歉公告,體現了政治文明、司法文明的進步,不避諱“出丑”,更珍視修復之前錯誤的司法判決對公民造成的傷害。

  這次安徽高院首倡的登報道歉,為類似的冤案處理樹立了一個標杆:在公共輿論空間裡,對錯案做公開賠禮道歉,不扭扭捏捏,是國家賠償制度的應有之義。法院平反冤案、公開認錯,不丟人﹔法院不這麼做,才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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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黃策輿、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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