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委原書記李慶貴因廉政主體責任缺失被摘帽,是嚴肅黨紀法規的題中之義,彰顯的是權力責任對等的現代治理理念。
9月6日下午,中紀委監察部網站發布消息稱,因任內連續三名廳級官員落馬,新鄉市委原書記李慶貴作為新鄉市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被免去領導職務,並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消息甫出,引發廣泛關注。
盡管當地媒體披露,今年2月,李慶貴已履職河南省直管縣體改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但其在市委書記任上因“領導責任”被免,仍具有風向標意義。這一案例表明,一旦班子成員乃至屬下官員出現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身為“一把手”的黨委書記不再像以往那樣,能高高挂起,可能也要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
從常理而言,這番處理不難理解。據了解,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河南省紀委立案查處了包括新鄉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務副市長賈全明在內的3名廳級領導干部,且3人違紀違法行為主要發生在李慶貴擔任新鄉市委書記期間。治下出現如此嚴重貪腐事件,市委書記無論是否知情,都不應獨善其身。
但在此前,隻祛除“害虫”,鮮少追責地方一把手幾乎是處置常態。更有甚者,同僚及下屬“犯事”,有的一把手非但把自己擇得干干淨淨,還將此作為政績以示“反腐有力”。這顯然有悖常情常理,民眾對此難免多有不解不滿:似乎一做書記,就像進了保險箱。
變化的跡象早已出現。十八屆三中全會公報明確指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更是進一步指出,“有權力沒責任是管黨治黨之大忌”,並明確對重大腐敗案件實行“一案雙查”。1個月前印發的《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也規定,對“落實從嚴治黨責任不力,貫徹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不到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在較短時間內連續出現違紀違法問題的”,應當對有關領導干部實行問責。
可見中央早已認識到問責關鍵崗位領導偏軟的情形。李慶貴此番“中槍”,亦屬嚴肅黨紀國法的題中應有之義。按通報說法,李慶貴被問責是因對主體責任認識模糊、工作領導不力、責任落實不到位。而作為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的黨委書記,領好班子、帶好隊伍當是本職,不可養癰遺患。
去年9月,新華社曾報道,山西省委原書記袁純清不再擔任山西省委書記、常委、委員職務,另有任用。而今年全國“兩會”期間,袁純清自陳山西發生嚴重腐敗問題是長期積累的結果,但作為時任省委書記負有領導責任。但相較之下,李慶貴因主體責任不到位被問責,透露出更明確的信號。
接下來,惟願類似做法向著持續、深入兩個方向發展。一方面,繼續保持高壓的問責態勢,不鬆勁、不懈怠,使之成為廉政與反腐的新常態,常抓不懈,有責必問,問責必嚴﹔另外,舉凡沒有落實好轄區黨風廉政責任的地區、部門、單位“一把手”,均可照此辦理,形成制度並堅決落實,這也能一定程度、一定范圍緩解乃至避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的腐敗問題。
說到底,“一把手”的存在不能僅體現在用權,也應體現在擔責上。因廉政主體責任缺失對“一把手”摘帽,本質上,是權力與責任對等的體現,彰顯的是公平、公正的現代治理理念,而壓力層層傳導的制度框架下,廉政建設也會有更多內生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