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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社論:特赦彰顯大國執政自信與法治精神

2015年08月31日16:07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特赦彰顯大國執政自信與法治精神

8月29日,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特赦令,根據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的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對依據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正在服刑,釋放后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四類罪犯實行特赦。

自1975年以來,歷經40年的滄桑歲月,中國重啟特赦這一獨特的法律制度,向全世界表明了中國正在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實現自己的政治目標和國家治理理念,彰顯了一個大國的執政自信、制度自信與法治精神。從某種程度上講,這次舉世矚目的特赦是對中國治國理念和刑事司法政策的一次全方位展示和完整注解。

首先,特赦體現了國家大力弘揚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愛國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必須以愛國主義為基礎,以民族精神和民族自信為動力。抗日戰爭的勝利,不僅是一次正義之戰的偉大勝利,更是中華民族從危亡走向振興的轉折點,極大地激發了中國人民的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在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這個具有特殊意義的日子,特赦部分服刑罪犯,能夠更好地凝聚國家共識,強化反對戰爭、珍愛和平的國家理念,在全社會形成積極進步、團結奮進的良好氛圍。

其次,特赦體現了國家凡屬重大舉措必有明確法律依據的法治精神。在重大節日或紀念日實行特赦,無論是在新中國的歷史上,還是在世界各國的實踐中,都是政治生活中的大事。而凡屬重大舉措必須要有法律依據,是法治國家的根本體現。我國憲法第六十條、第八十條,刑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三項都對特赦有明確的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此次特赦部分服刑人員,在程序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發布特赦令,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檢察院予以監督,司法行政機關和公安機關予以執行。在法律后果上則是根據法律規定,隻免除犯罪人在刑罰執行過程中未執行完的刑期,而非免除其所有的法律責任,犯罪人在特赦后將被視為刑罰已執行完畢。

嚴格依照憲法和法律特赦部分服刑人員,將依法治國、依法執政的理念和態度更加清晰、明確地展現在世人面前。

第三,特赦體現了以德治國與依法治國相結合的基本原則。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國家和社會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發揮作用,以法治體現道德理念,以道德滋養法治精神。

此次特赦的部分罪犯,一是參加過抗日戰爭、解放戰爭的﹔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這二類人都是對國家有過歷史貢獻但因失足而犯罪的人,對他們實行特赦,表明了國家並沒有忘記他們的付出,特赦是對他們當年反對侵略、維護和平、愛國奉獻的肯定,也是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有力弘揚。

另二類是“一老一小”,需要國家和社會給予特殊關照的人群。即年滿75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以及犯罪時不滿18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尊老愛幼、惜老恤貧、寬容厚德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同時,我國的法律制度對年老和年幼的特殊人群犯罪也有特別的法律規定,比如對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的危害社會行為不負刑事責任等。

當前,在全國人民凝神聚力共鑄“中國夢”的偉大進程中,尤其需要大力弘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積極倡導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把以德治國放在國家和社會治理中更加突出的位置。特赦這二類服刑人員既是在強化道德在社會治理中的感染力,也是法治的題中之義。

最后,特赦體現了我國對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遵循。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對於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犯罪、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本次特赦雖然針對的是四類服刑罪犯,但並不是所有這四類服刑罪犯,犯所有的罪行都能得到特赦。除了對參加過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的罪犯,以及年滿75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的特赦沒有限制外,另外兩種人的特赦都有嚴格的限制條件,對嚴重刑事犯罪的服刑人員不予特赦。

任何時候懲罰都是法律最基本的功能,隻有懲罰才能實現法律的強制性,也隻有懲罰才能體現法律的嚴肅性和穩定性。對二類人有條件的特赦,是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最好詮釋。

每一次重大的政治活動和政治舉措都是觀察一個國家法治能力和法治水平的特殊窗口,透過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特赦部分服刑罪犯這一不同尋常的舉動,我們看到法治中國的步伐越走越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越走越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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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程宏毅、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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