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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日報:法官維權更應遵循司法程序

舒聖祥

2015年08月20日08:46   來源:長江日報

原標題:法官維權更應遵循司法程序

  8月11日,宋城集團執行總裁黃鴻鳴向中紀委實名舉報浙江高院院長齊奇“失職瀆職、干擾司法公正”。隨后,齊奇向最高院遞交了名為《關於宋城集團以舞台劇和官網“舉報”方式實施誣陷、誹謗事件應予追究法律責任的報告》,建議最高法督促公安機關對此事件立案偵查,並依法嚴肅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8月19日新華社)

  因為一樁訴訟官司而起的實名舉報,背后究竟誰是誰非,尚待相關部門的介入調查﹔單就實名舉報而言,一家企業實名舉報一個省的高院院長,不可小視。至於專門排出“舞台造型”算不算“有辱司法”,則必須看舉報內容是否屬實。必須強調的是,舉報是公民的一項憲法權利,未經調查不能輕易將舉報定性為“侮辱”或者“誹謗”。

  齊奇院長在給最高院的報告中說,“雖然我個人可以對此不計較,可以不屑一顧。但是,如果一個共和國大法官尚且可以任人大肆抹黑傳播、誣陷誹謗,而不能繩之以法,那麼,我省、全國廣大法官和政法干警怎麼辦?”對這套敘事邏輯,我並不敢苟同。申訴、維權,沒什麼不好意思,更沒必要拿“全國法官和政法干警”來說事。身為大法官,理當以身作則依法維權,這本身就是普法的表率。站在公眾的視角,我們樂於看到大法官為公眾依法維權做榜樣。

  誹謗罪是一種親告罪,告訴才處理,屬於自訴案件,自訴案件公安機關不能介入,應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並承擔証明犯罪的責任。但是,大法官似乎並不准備自訴,而是試圖通過最高院來“督促公安機關立案”,這個維權的路徑是很奇怪的,也是普通人所無法效仿的,距離依法治國的圖景有點遠。大法官面對實名舉報,更應以身作則,嚴格遵循司法路徑,既是自証清白,也是法官的一種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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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黃策輿、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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