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社區        注冊

檢察日報:警察遇暴力襲警開槍,不該是個問題

姜洪

2015年07月29日14:06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警察遇暴力襲警開槍,不該是個問題

28日中國新聞網報道:河南省鄲城縣公安局28日對外通報,7月27日,該局民警在對涉毒人員於某依法傳喚時遭遇暴力襲警,在鳴槍警告無效的情況下依法開槍擊中於某,后於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前幾天也有一起事件涉及警察用槍。在山東臨沂汽車站,幾名警察執法時與一男子相互推搡,最后該男子被警察拿槍指頭(《齊魯晚報》7月20日)。警方后來通報稱,是有人搞非法募捐活動影響了車站秩序,處警民警進行勸離過程中遭聚集起哄和圍攻。

兩起事件的真相尚需徹查,后續信息有待向社會進一步公開,但對此類事件應該有一個基本的判斷:警察有權依法用槍;在遇暴力襲警或危害公眾安全的緊急事態下開槍,不該是個問題。

警察如何依法用槍,法律有規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9條規定,人民警察判明有15種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其中就有“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24條規定:“使用槍支的人員,必須掌握槍支的性能,遵守使用槍支的有關規定,保証槍支的合法、安全使用。使用公務用槍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

其實在我國,警察出警時用槍頻率很低,在人們的觀念裡,警察不用槍很正常,偶爾用槍反倒反常。在嚴格的槍支管理制度和事后追懲制度的約束下,一些一線民警甚至產生了“最正確的使用就是不用”的觀念。這樣做,警方規避了可能的責任,但是問題也隨之而來。“最少使用暴力”固然是一個原則,但過於保守地用槍,在危急情形下,無異於縱虎為患。2014年3月1日昆明火車站發生的暴力恐怖襲擊案就為我們提了一個醒。給警察依法用槍太大壓力,不利於處置緊急情況。

盡管法律明確規定警察可以用槍,但何為“適度”,還是存在模糊地帶,導致處警警察很難在短時間內作出最正確的選擇。除了平時訓練中有針對性地提高警察的預判能力之外,在法律規定上,一些細節問題也需要盡早明確。比如,處警時如何快速評估用槍的必要性?拔槍、舉槍該有什麼樣的規范?如何保護依法用槍警察不因外界因素而被追究?這些細節明確了,警察才能在執法時謹慎用槍,必要時敢於執法,不致陷入兩難選擇。

除了完善立法,還要通過嚴格執法和全面普法告訴公眾敬畏法律。警察是執法者,其執行公務的權力是國家法律賦予的,用暴力手段進行對抗,后果可能很嚴重。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學習微平台”
(責編:姜萍萍、程宏毅)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熱點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