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建國
近日,有網帖舉報湖南省懷化市委巡視組副組長滕樹旗包養情婦。發帖人自稱是滕的女兒,控訴父親“長期在外吃喝嫖賭、包養情婦、虐待自己”。對此,懷化市紀委稱,已對滕樹旗作出停職處理並成立專門調查組,將對帖文反映的內容進行調查核實,問題查清后會及時予以處理。(《京華時報》7月22日)
一段時間以來,我們見到了多起發生在親人間的網上舉報。這是女兒舉報父親的,還有妻子舉報丈夫的。這類新聞,概不例外,都引起了人們對於“親親相隱”的思考。
一個國家的司法傳統,總與其文化傳統息息相關。根植於家文化的土壤,還有著封建倫常的影響,孔子提出“親親相隱”,自然不是什麼意外。從家庭倫理角度出發,一個社會如果過於提倡大義滅親,或許會帶來一點“正義的快感”,但會在很長時間內一刀一刀凌遲著人性人情,造就一望無際的人文沙漠。從這意義上講,即便在法治社會背景下,“親親相隱”也有其存在價值。刑訴法明確一般案件中近親屬有拒絕作証的權利,其法治邏輯也在這裡。
但要看到,孔子提出的“親親相隱”是有適用范圍的。孔子最早提出“親親相隱”,是在與葉公的對話中。葉公講,“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証之。”孔子回答,“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從這裡可以看到,“親親相隱”的是“順手牽羊”這樣的小錯。對於一些大錯大過,孔子並不提倡“親親相隱”。比如,當時晉國的代理司寇叔魚是一個貪官,叔魚的哥哥叔向多次建議判處叔魚死刑,孔子聞風相悅,“叔向古之遺直也。治國制刑,不隱於親,三數叔魚之罪不為末,可謂直矣”。
而且,“親親相隱”的“親親”,不僅有著身份屬性,還有著情感屬性。好比弟兄兩個,明明兄弟阋牆,弟弟都已經打上門,欺兄壓侄、霸佔家產了,哥哥還有必要“親親相隱”嗎?縱觀多起親人之間的舉報,有一個共同情節,那就是被舉報人沒有家庭責任心,根本不重視家人感情,甚至在外面包養情婦,生下私生子。連家庭都不顧了,這時的夫妻雙方,父子(父女)之間,還有多少感情存在?雙方的感情紐帶還牢固嗎?
這起舉報,雖然現在只是當事人女兒自說自話,沒有實証証明,但並不妨礙我們思考“親親相隱”。如果舉報是真,那麼這名官員的作為,無論對家庭還是對女兒,哪見一絲“親情”?這時要求家人講家庭倫理,公平嗎? 社會和諧離不開家庭和諧,家庭和諧離不開人性人情。如果親人之間揭密成風,帶來的倫理傷害,將是我們無法承受之重。但要看到,“親親相隱”是有適用條件的,貪污受賄背叛信仰,包養情婦背叛家庭,對這樣的貪腐官員,並不適用“親親相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