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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裁“老賴”不能止步於“限制高消費”

季偉

2015年07月23日16:00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昨日,在最高法院新聞發布會上,最高法院發布新修改的《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下簡稱《規定》)。根據規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和失信被執行人將限制其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和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人民網,7月22日)

說起“老賴”,用書面語言表述就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和失信被執行人”,而用通俗一點的大白話就是“有錢卻賴著不還的人”。最高法近日又修改了限制這類人一些行為的規定,在原有的基礎上,增加了禁止他們乘坐高鐵動車的條款。從一定意義上來說,這樣做是大有裨益的,對於有效維護社會的誠信、公平與正義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值得點贊。

但話又說回來,對於“老賴”,只是限制一下其高消費的行為,就能真正促使其“不賴”嗎?筆者覺得未必盡然。

對於“老賴”,為何法院的一紙判決遲遲得不到兌現,為何該收繳的錢款等無法正常執行?重要的原因之一是“老賴”們有著比較高明的手段,能將其財產轉移或者讓其銷聲匿跡。就這一點而言,“老賴”們大腦細胞還是蠻發達的。他們既然能讓法院強有力的判決都無法“落地”,也有能力讓限制高消費的規定變得“無聲”。

從另外一個角度而言,對於欠賬不還的“老賴”,其本來就沒有資格談什麼高消費,能夠讓其基本正常的生活得到保障,就已經是很人性化了。可以想象,有哪個債主能容忍欠賬的人一邊是巨額債務不予歸還,另一邊卻是過著揮金如土的奢侈生活?

其實,制裁“老賴”,維護社會誠信的大環境,是我們每個人應盡的職責和義務。最高法出台關於限制他們進行高消費的規定,有其必然性和重要意義,但我們其他各級、各部門也不能當看客。一方面,要做到多方給力,多措並舉,比如對其本人及其家人在經商、辦企、求職、就醫、入學等諸多方面加以限制和約束,讓失去誠信的人在社會上難以立足而且寸步難行,這樣倒逼其乖乖就范。另一方面,也不能一“限”了之,對於“老賴”,倘若發現其有能力還款卻拒不執行時,應該加大處罰力度,讓其不敢、不能、不想成為“老賴”。

總而言之,杜絕“老賴”的“登台”,需要的是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和齊抓共管,而不能止步於用一紙“限制高消費”的規定來企圖改變一些人老賴的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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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黃策輿、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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