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偉
國家需要不斷倡導和弘揚法治,要充分保障公民平等的訴權,通過公正的司法,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提出多項具體措施,擴大法律援助的對象范圍,其目的是要為經濟困難的社會群體及案件當事人提供更多、更為全面的法律咨詢及訴訟服務。
事實上,在一個法治國家裡,各種利益的沖突和紛爭最后都應當納入法治的框架內進行調處,而進入訴訟程序,又是化解民間糾紛最理想也是最終的法治路徑。唯有如此,才能使這些糾紛得以理性消解,避免釀成更大的沖突,甚至社會對抗。而要實現這一點,國家就必須不斷倡導和弘揚法治,要充分保障公民平等的訴權,通過公正的司法,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同時,也必須認識到,將民間矛盾與糾紛引入法治的軌道和訴訟路徑,是需要各方付出一定代價的。這不僅表現在司法機構的建立及其相應的人財物運行成本,同樣包括各方當事人為了勝訴而投入的精力、相應的法律知識及其在訴訟中運用的能力等。
事實是,在公民的各種利益訴求中,法律幫助的需求如今已經變得必不可少。人們的日常生活、人際交往和經濟活動等,已經越來越離不開對法律的需要,尤其是在涉及民生的婚姻家庭、勞動保障、食品藥品和醫療、教育等方面,一經出現變故或者引起糾紛,就會涉及諸多的法律問題,甚至需要運用專門的法律技能,通過各種訴訟渠道,才能獲得最終妥當的解決。
可是,在實際生活中,普通民眾的法律知識儲備通常都是最為基本和最為基礎性的,有的甚至還只是一些“法治的觀念”“法律的概念”。這些所謂的法律知識,一般都難以應付正規的訴訟活動,於是,他們就必須向社會購買專門的法律服務,這也是律師及律師服務業存在的基礎。不過,由於各方當事人生存境況不同,經濟狀態存在較大差異,一部分社會成員還生活在貧困線上、收入水平很低,即便發生了利益攸關的訴訟事件,也無力聘請專業律師為其提供具有針對性的法律幫助和代理事務。這樣,就非常容易使生活中的“弱者”成為訴訟中的“矮人”,使法庭中的對抗雙方力量失衡。而這種失衡狀態,也可能會導致裁判結果的偏向或者不公,更容易引起社會的誤解與不滿,進而直接損害司法的公正與公信。所以,為了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國家必須對“弱者”提供救濟,而“法律援助”正是其中一個重要的方面。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法治的發展,對某些社會人群提供減免費用的法律咨詢和訴訟法律服務,也應是一項十分重要的“民生工程”,需要在法律上得到切實、有效的保障。
應該看到,我國政府對法律援助工作同樣十分重視,設立有專門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律師為確有經濟困難的當事人及包括死刑案件在內的被告人及殘疾人、未成年人提供無償的法律咨詢和訴訟代理、刑事辯護,國務院還頒布了《法律援助條例》,促進援助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據司法部統計,截至2014年底,全國共有法律援助律師5900多人,2014年全國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124萬余件,受援助人總數近139萬人次,均比上一年有所提升,這些都是明顯的進步和發展。
不過,我們也必須看到,以往法律援助工作也確實存在一些突出問題,表現為援助案件的類型總體比較狹窄、服務的人員對象不夠廣泛、援助服務的機構尚不健全、城鄉的發展也極不平衡、對提供法律援助律師的經濟補助明顯過低、服務標准和質量也參差不齊、高品質的免費法律服務還比較欠缺等,一定程度上影響到這項工作的實際成效。
這次中央《意見》提出了實現法律援助咨詢服務全覆蓋的要求,強調要逐步將勞動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藥品、教育醫療等與民生緊密相關的事項納入援助范圍,放寬經濟困難認定標准,使援助對象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體,並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參與申訴案件代理制度等。我認為,以此為指導和契機,同樣應該立法先行,國務院有必要及時修改以往《條例》中的相關內容,並適時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法律,使法律援助工作更加具有統一、規范的效力,更便於強制執行和法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