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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防高考舞弊應增加刑法罪名

2015年06月09日08:32   來源:新京報

原標題:防高考舞弊應增加刑法罪名

  已在審議階段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增加了組織考生作弊罪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罪。如果通過,應能夠起到較大的震懾作用。

  7日,有媒體以“記者臥底替考組織參加高考曝光跨省團伙”為題報道了有團伙組織在江西實施高考替考事件。隨后,九江警方抓獲南昌替考事件犯罪嫌疑人彭某,與此同時,高考作弊案頭目趙某浮出水面,全案其他多名嫌疑人到案已指日可待。

  替考現象屢禁不止的原因,無疑可歸咎於“低風險,高收益”。之所以說高考作弊行為“風險低”,是因為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懲治高考作弊行為的法網不夠嚴密,也不夠嚴厲。

  在現行法律中,1995年的《教育法》規定,對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的行為,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考試無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如此柔軟的規定顯然對舞弊者毫無壓力。教育部2012年修正過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成為治理高考作弊行為的直接依據。該辦法倒是從第6條到第17條都規定了考試作弊行為的認定及其法律責任。但對於作為主要當事者的學生和老師,主要還是給予政紀處分。盡管該辦法有多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根據罪刑法定原則,追究刑事責任最終取決於《刑法》的規定。

  從以往看,各地對高考作弊案的定性,主要適用偽造証件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等。但適用這些罪名明顯沒有打到高考作弊行為的痛處。

  相較而言,國外對“槍手”的制裁則嚴厲得多。在美國,對於在托福等全國性統一考試中的作弊者通常會被以“危害國家安全罪”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在英國,2009年兩名學生在大學入學英語測試中,因找人替考而被捕,分別被判處6個月徒刑加驅逐出境。就在不久前,美國檢方對15名在美國大學入學等考試中實施舞弊的中國學生提起訴訟。15名被告人被控罪名包括合謀、偽造外國護照、郵寄和通信欺詐。

  如今,在嚴懲高考舞弊行為的呼聲中,增加刑法罪名以“對症下藥”無疑是一條正確的思路。實際上,已在審議階段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正增加了有關考試作弊犯罪的條文,具體包括兩個罪名,即組織考生作弊罪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罪。而且,對於為他人實施作弊犯罪提供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以及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相關考試試題、答案的,也要以組織考生作弊罪論處,以上犯罪最高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一旦上述刑法修正案通過,對由“槍手”、考生、家長、組織者、監考人員以及更多關聯人物參與組織、策劃的高考舞弊行為,應該能夠起到較大的震懾作用。

  當然,組織國家考試作弊的行為入刑以后,其防治作弊的效果如何還有待實踐的檢驗。特別是對於容易受到社會呵護的“師生”、“家長”們,司法是否下得了手,也是到了接受考驗的時候。

  □金澤剛(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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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黃策輿、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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