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蘭
誰來當事業單位的領導?如何選拔?除了傳統的組織選拔模式以及競爭上崗和公開選拔模式之外,今后還可以探索委托相關機構遴選。昨晚,中辦下發《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明確提出這個選拔任用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最新方向。其中提出的“相關機構”指的是哪些?“比如獵頭公司”,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解釋說。(6月3日新京報)
毋庸諱言,這項參照企業做法推出的新舉措值得肯定。它開辟了任用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新路徑,打破了傳統以上級任用為主的做法,有助於事業單位市場化改革和去行政化,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改變過去的“圈子”內“近親繁殖”、“能上不能下”等弊端,對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有著積極的創新意義。
事業單位領導選拔是一項慎重的事,專業的獵頭機構一般都具有良好的網羅人才的水准,不過,作為事關社會管理和服務的選人用人大事,探索放權給獵頭公司遴選,也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規避獵頭機構選人中可能出現的市場化的風險。
制定好“游戲規則”,避免權勢和金錢染指“獵頭選官”。我們知道,獵頭公司是商業機構,難免“在商言商”追求利潤的最大化,如若缺乏監督,所謂“第三方”所具有中立、獨立、客觀、公正等特性就會成為問號,獵頭公司就很可能會從自身利益出發,“聽命”於權勢抑或“聽命”於金錢。所以,為了確保選人的公開公平公正,使獵頭公司選人程序能夠在框架內運行,規避獵頭公司選人淪為“買官賣官”的風險,“游戲規則”中必須要有制約。
建立細致的合理合法的協議,確保獵頭機構對識人選人行為承擔結果。必須根據中辦下發《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下,對遴選領導的基本條件、基本資格制定詳細的雙方協議,明確獵頭公司的權責利,明確獵頭公司提供的人才評價、調查等咨詢服務必須真實可靠,明確弄虛作假或因業務水平原因造成的背景調查不實等問題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經濟賠償額度,明確其人選在后續的干部績效考核中,若成績過差能夠有及時退出和補充的機制。增大其違規成本,避免選人行為成為“一錘子買賣”,從而對社會事業造成損失。
有了規則和協議,更需要嚴格執行,避免“獵頭選官”流於形式。就像已經有的競爭上崗和公開選拔模式,在有些地方,相關人員能夠很“純熟”地“把玩”上述模式,使好模式也淪為了“走過場”。那麼,如果沒有對規則和協議的強有力執行,沒有廣泛的監督,沒有未雨綢繆的防范,“獵頭選官”依然有重蹈覆轍的可能。因此,為確保其過程與結果的科學合理、公平公正,需要組織人事部門對《規定》落實的有效監管,需要有監督執行的明確的責任人。
把遴選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重大事項,托付給包括獵頭公司在內的“第三方”辦理,方法新,路子寬,但是任重而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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