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學安
過低的違法排污罰款,其實就是一種保護性罰款,不僅起不到警示和懲戒的作用,相反還會縱容乃至變相鼓勵企業非法排污
山東魯維制藥有限公司雖然名義是一個村辦企業,但無論是它的生產規模還是生產能力已經完全不是人們想象中的村辦企業的樣子,對於這樣的企業地方政府是舍不得狠下心來讓它停產的。就魯維制藥的環境違法問題,環保部要求對於不停產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是,淄博市環保部門卻將此要求移花接木,避重就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7萬元罰款。對於企業來說,罰款7萬元與強行停產區別可以說是天壤之間(5月12日《法制日報》)。
長期以來,對企業違法排污的罰款過低,其實是一個普遍現象。曾有地方負責人聲稱要將污染環境的企業罰到傾家蕩產,決心夠大、措詞夠狠,但落實到現實中,不要說傾家蕩產,就是罰到“肉痛”的案例都不多見。一些地方的環保執法陷入以罰代管的怪圈,企業一邊交錢一邊繼續排污,這顯然無法起到保護環境的作用。能以較小的代價獲得更大的收益,一些不良企業就爭著去違法。所以表面看上去,似乎是罰款不斷,執法密度越來越大,實際上卻是排污不止、違法不停,環境執法和治理難以走出越罰污染越重的怪圈。
實行保護性罰款,會讓守法企業成本變高。守法企業合法經營,對污水進行無害處理,將增加成本。過低的違法排污罰款,其實就是一種保護性罰款,不僅起不到警示和懲戒的作用,相反還會縱容乃至變相鼓勵企業非法排污﹔而那些排污的企業因交了保護性罰款,就如同購買了“排污合格証”,往往會堂而皇之排污,從而誘導更多的企業加入到違法排污的隊伍中來。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罰款標准如此之低,許多地方還會設定一個罰款的上限,似乎生怕得罪了企業。更進一步看,保護性罰款固然與制度不完善、執法標准不統一有關,但更根本的原因顯然還是地方保護主義。以河北“紅豆湯事件”為例,明明是多家企業多年非法排放工業廢水,但當地環保官員卻辯解,紅色的水不等於不達標的水,理由是放上一把紅小豆,煮出來的水也可能是紅色的。如此荒唐的解釋固然不值一駁,但所折射的心態卻具有普遍性:在政績和官帽面前,環境污染似乎並沒有那麼重要——這比保護性罰款更值得警惕。
環境污染,一個老生常談而又歷久彌新的話題。目前,各種污染環境的事件已經成為老百姓的關注焦點。無論是在城市還是在農村,由於人們在利益面前的沖動、管理監督體制機制的弊端、企業社會責任感的缺失、法律執行力度不夠等原因,各種污染問題得不到長久有效的解決,致使我們的環境已是不堪重負。造成今天這種環保困局的原因,還在於過去“先發展,后治理”的思路,以至於從制度制定到經費投入,從執法監管到違法處理上,過於偏軟而難以形成剛性約束。因此,以提高立法質量為目標,以加大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為突破口,才是改變現今環境保護執法工作現狀的現實選擇。
現如今,某些非法偷排的企業,違法成本遠低於治污成本,假如這種“守法不如違法”的現象得以繼續存在,就會導致劣幣驅逐良幣,並最終形成“比壞”的潛規則,正如業內人士所說,“某種程度上,排污就是利潤﹔治污就是損失。”長此以往,環境治理也就始終難以取得成效。當前中國治理環境污染,最迫切的是要切實調整政府官員考核的指揮棒,並加大對企業非法排污的處罰力度。務必提高企業違法成本,絕不能讓排污罰款成為企業掏錢排污,必須以具有震懾力的處罰力度,遏制住企業隻管自身利益,不顧身邊環境的行為。此外,盡快取消違法排污罰款上限,落實污染入刑,使企業主動治污,不敢觸動違法排污的高壓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