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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失足”公民也有監督權利

支振鋒

2015年03月31日14:27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失足”公民也有監督權利

對美好道德的要求,當然是每一個善良公眾的正當期待。我們可以希望監督公權力的人自身也是高潔之士,但並不是說隻有高潔之士才能監督公權力

以監督公車私用而聞名全國的廣州區伯更有名了,湖南省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3月29日証實,26日確有一名廣州籍區姓男子因嫖娼被抓獲並被行政拘留5日。這名區姓男子就是微博認証信息為“廣州草根明星”“廣州公車私用監督達人”的廣州人區少坤。

在廣州,因為長期監督公車私用,區伯得到民眾和輿論界的支持。然而,一夕之間,由於嫖娼被抓,廣州區伯就由一名正義之士,淪落為“失足”老人了。一時間,抨擊與點贊、法律與道德、猜測與爆料……紛紛擾擾,引發輿論熱議。

從目前公布的情況來看,指向廣州區伯涉嫌嫖娼的証據並非沒有力度。但問題在於,即便廣州區伯嫖娼了、違法了、墮落了、失德了,與他監督公車私用之間又有什麼樣的關系呢?毫無疑問,根據現行法律,嫖娼系違法行為,無論任何人,一經發現,都應受到法律的懲罰,區伯當然不能例外。但如果以區伯失足或失德來否定他監督公車私用的行為,則顯然是站不住腳的。而且道理非常簡單,“失足”公民也有監督權利。

最有權威的依據當然是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第33條明確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第41條更是以三個款項詳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因此,即便廣州區伯涉嫌嫖娼違法、失足、失德,他仍然是享有憲法基本權利的公民,仍然享有監督政府和官員的權利。

從道德上貶低廣州區伯,認為他“不干淨”,因此不能監督公車私用或者監督官員的看法,雖然也是“神邏輯”,但的確具有迷惑性。很顯然,一個失足、失德的人,由於道德上的瑕疵,當然會影響其公信力和說服力。但是,其結果隻能是妨礙人們對其監督行為和言論的信賴,卻不能否定其監督公權力的資格和價值。對於黨員干部而言,無論是黨章、黨紀對黨員干部道德的要求,還是根據現行的法律和行政倫理,對官員道德水平的要求都要遠高於普通公民。官員由於掌握公權力,並且其行使公權力會構成對公民合法權利的調整,甚至會影響到政府信譽、社會穩定和國家利益,因此他們必須在遵紀守法的同時,具備更高的道德水平,否則可能就不是一個合格的黨員干部,也不適合掌握人民所賦予的權力。因此,公民失德,可能會受到輿論譴責和利益損失,而官員失德,則必須依法依紀嚴格問責。所以,即便廣州區伯失足、失德了,這並不損及其監督公權力是否違法或者失德的資格,兩者不可同日而語。

對美好道德的要求,當然是每一個善良公眾的正當期待。我們可以希望監督公權力的人自身也是高潔之士,但並不是說隻有高潔之士才能監督公權力,兩者並非一回事。如果廣州區伯真地涉嫌違法失德,他自然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我們也完全可以就事論事,給予其負面的道德評價。但是,因為公民失德而否定其監督公權力的資格,沒有絲毫法律上的依據,不僅在理論上是錯誤的,在實踐中也是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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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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