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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環保約談須防地方政府下有對策

喬子軒

2015年03月27日14:00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環保約談須防地方政府下有對策

可以預見,環保約談之后,地方政府必然會積極整改,但也不要認為就此可高枕無憂,有些地方政府很可能只是讓整改止於文件

環保監管正在不斷向地方“一把手”開刀。近日,環保部對河南省駐馬店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進行了公開約談,直指其轄區內30家屢禁不止的皮革企業(3月26日《經濟參考報》)。

地方政府是治污責任主體。環保部以環保約談的方式,將環境監察工作由“以查企業為主”轉變為“查督並舉、以督政府為主”,應該說抓住了治污的“牛鼻子”。從去年約談的效果來看,成效顯著。但千萬別以為有了環保約談,環境保護就萬事大吉了,須知“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隻要地方政府的錯位政績觀沒有得到根本轉變,不可避免會帶來“下有對策”之憂。

根據環保部《2015年全國環境監察工作要點》規定,環保約談對象主要是對執行新環保法不力、環境違法問題比較突出地區的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新環保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由是觀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造成嚴重后果的”,應是執行新環保法不力的突出情形。

可以預見,環保約談之后,地方政府必然會積極整改,但也不要認為就此可高枕無憂,有些地方政府很可能只是讓整改止於文件。這不是主觀臆測,就如海南省澄邁縣相關政府部門,2013年以來先后下發責令企業整改的文件多達十余個,而企業治理一拖再拖,污染問題至今懸而未決。表面上來看,環保約談是起到了效果,實質上遭遇了敷衍塞責,不僅對治污無益,還變相鼓勵了污染企業,損害了法律尊嚴。假如環保部隻進行環保約談,而不對地方政府整改情況進行實質性督查,那麼環保約談根本達不到設想的效果。

另外,污染企業多是當地稅收大戶,關乎一地經濟發展態勢和勞動就業,甚至與有些部門和個人的私利相勾連。這難免會出現環保執法中常見的“間歇性失明”,即面對凌厲的環保約談態勢,地方政府果斷整治,環保約談風聲一過,又變本加厲地卷土重來。鑒於官員任職的流動性,這期間或許已經歷經數次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的更迭,從而給依法追責帶來不小的難度,也會讓有些地方政府負責人敢於冒風險。

所以,環保部門既要依據《環境保護部約談暫行辦法》開展約談,還要加大對地方政府整改落實情況“回頭看”的執法檢查力度﹔既要聽其所言,又要觀其所為﹔既看短期,又看長期,落實好環保問責,倒逼地方政府兌現環保約談承諾。同時,積極引導地方政府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切實落實治污責任,不要等到環保約談才動手治污。

應更加公開

約談的內容和被約談者簽字畫押的承諾,越全面、詳盡地向社會公開,就越能讓群眾參與環境的治理,越能推動地方政府努力實踐治理環境的承諾,越能保障約談成果的實現。環保部不僅要把約談地方負責人的消息主動向社會公開,也要把約談的內容和地方政府的承諾主動向社會公開。

安徽 金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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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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