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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嚴治吏就該多些“斷崖式降級”的霹靂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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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26日00:00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斷崖式降級”不僅意在打通干部職級“能上不能下”的壁壘,更可為接下來的吏治改革提供一個可供觀察的切片。如果想進一步發力,不僅需要組織部門從干部人事制度上提供量化降級的依據,更需紀檢部門協同合力,從嚴治理違紀不違法的干部官員。

長期以來,干部被免職都是一個諱忌莫深的話題。免職后,有人隱退二線,有人卷土重來。此前曾有媒體梳理了6年以來引起輿論關注的85起干部免職案例,有29人復出,其中因突發事件被免職的,竟有半數復出,比例之高,令人驚嘆。如果說免職尚且有回轉的余地,那麼近期出現的“斷崖式降級”,則是毫不留情的霹靂手段。自2010年至今,至少有20起負面案件中,官員是被降級處分,其中,跨級別的“斷崖式降級”,共有6起。免職與降級有本質區別,一旦職級降低,隻能從頭“修煉”,很難在短期內恢復到原先級別。這既讓問題官員嘗到了真真切切的苦頭,降低了問責落空的概率,又兼顧了問責的尺度和威嚴。

可以說,“斷崖式降級”給我們接下來的吏治改革提供了一個可供借鑒的樣本。長期以來,干部職級能上不能下,人數規模能增不能減。而近年來高壓反腐、強力糾風的實踐表明,高官職位不是保險櫃,領導崗位更不是免責牌。黨紀政紀是緊箍咒,更是高壓線,任何人都不得觸犯。

從更深一層的意義來看,“斷崖式降級”也改變了以往風險和職級倒挂的現象。以往干部職級越高,所需承擔的風險越小,即便被追責,也是由下而上,問責的力度逐層遞減,官越小,背黑鍋的可能性越大,要不然,為何在各種政府部門的危機公關中,被開除的總是“臨時工”呢?領導干部不僅應該在平時帶頭做好工作,更應在觸犯黨紀國紀時,主動承擔。

“斷崖式降級”的出現,雖是個例,卻體現了當下干部問責制度的正在向著法治化的方向發生轉變。依據公務員法第55條、56條規定,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6種處分。而此前常常出現在官員通報結果中的“免職”,屬於干部任用的組織措施范疇,並不在處分類別之中。

要把切片的標本意義研究透徹,還需組織部門對哪種情況該對應何種降級,具體降級程度等細節,進一步明確與細化,力圖有理可循、有法可依。此外,降級並非一勞永逸,必須加強后續監管,如何讓降級官員盡職盡責,發揮余熱,也是需要考慮的問題。紀檢部門也要協同合力,加大對干部違紀行為的曝光力度,明確解釋官員到底如何違紀,所違何紀,最好能明確到違反的是哪部法律的哪一條、哪一款。隻有讓“斷崖式”降級步入法治的軌道,才能讓其形成制度性震懾力量,真正實現從嚴治吏、依法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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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黃策輿、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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