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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應有法律做后盾

楊春

2015年03月04日16:03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連日來,受到媒體和網民持續關注的“大學生救人溺亡”一事終於有了結果。3月2日凌晨,濮陽清豐縣警方確認,大學生孟瑞鵬確系在該縣西趙樓村救落水兒童溺亡。此前一直堅稱“救人者是自己掉進水中”的被救兒童母親也良心發現,終於說出了事情真相。(東方今報,3月3日)

事件終於真相大白,還了死者一個公道,但它引發的網絡輿論余熱猶在。無獨有偶,2012年在湖南婁底孫水河,27歲的鄧錦杰為了營救溺水的一家三口,不幸遇難,但被救一家三口不僅沒有積極施救,反而冷漠的以一句“關我屁事”逃離現場,引起了當時輿論的普遍聲討。而2013年,來自廣東徐聞縣的90后務工者陳進仁、陳政勁為救人跳進了海裡,兩名落水者得救了,可21歲的陳進仁卻消失在了海水裡,事后兩名獲救者也未出現。

人生而無價,救人者付出的不僅僅是生命,更是一種崇高的精神價值體現。本來是一種正能量的傳遞,但隨著被救者的失蹤、退縮、撒謊,讓這種精神蒙上了一層陰影。救人卻換來這樣一種結果,不感謝也就算了,還要詆毀歪曲事實,這對救人者的家屬無疑是一種更大的傷害。你的付出沒有讓更多被救的人感恩,反而讓更多的人拒絕付出,以后還有人去見義勇為嗎?

誠然,見義勇為是我國幾千年流傳下來的一種美德,但當社會發展到今天,人們的思想觀念已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當別人面臨危險時,人們的行為也出現了兩面性。一種是即使知道危險仍奮不顧身,一種是冷漠無視、膽小退縮。看似完全背道而馳的兩者,其實折射出的道德誠信和社會風氣問題是一致的。大部分見義勇為者,冒著生命危險去實施救助行為的一剎那,為的不是金錢的回報或者道德的贊嘆,而是人活在這個世上的一點良知,一種救助弱小的使命,也是人性最后一點希望之光。

當道德層面的懲罰已起不了作用,就到法律發揮作用的時候了。見義勇為該不該繼續倡導?該。如果人人遇到危險都躲避,能救的也不救,那這個社會將會變得何等可怕!政府要承擔起相應的責任,在大力宣揚“見義勇為”好人好事的同時,也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讓見義勇為者能依法實施救助行為,如果不幸發生意外,救人者及其家人的生活也能得到一個合理解決。這不僅能保障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而且能解除被救者的后顧之憂。有了制度做保障,當遇到需要見義勇為時,人民才能更加義無反顧,而被救者也不用背負壓力,對救人者的感激才會發自肺腑。

我們倡導“見義勇為”的精神,卻不提倡“舍己為人”的理念。見義勇為的行為值得贊揚與鼓勵,但要在能保護自己的前提下才是對的。遇到需施救的情況,見義智為、見義善為才是明智之舉,也是社會該弘揚的正確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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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黃策輿、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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