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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醫療法規的示范意義在於法治

白峰

2015年03月02日14:56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醫療機構執業時應購買醫療責任保險﹔患者享有查閱、復印、復制病歷資料的權利,昨日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草案)》多處規定涉及醫患關系處理,明確處理醫患糾紛的四種途徑,即自行協商、人民調解、仲裁和訴訟。(2015年02月28日《南方都市報》)

深圳向來是敢為天下先的先鋒陣地,深圳作為改革開放的先鋒和最前沿,深圳引領了改革之先,發展之先,風氣之先,因此,深圳的示范意義更具有標杆性,此時的深圳擬頒全國首部地方醫療法規,更具有示范性,也具有引領性,而且也是法治性,是規范醫療發展、合理配置醫療資源的帶動,更是意義超前,也有標杆性引領醫療事業發展的作用,用法治思維解決醫療事業發展更具有超前性,也具有規范性,而且也是依法治國的最好實踐。

大家都知道,醫療改革頗受百姓詬病,醫患矛盾和糾紛更加頻繁出現,醫療資源的共享受到限制,醫療的監管和違法責任不具有強制性,這些從一定意義上說,讓醫療改革是在無序或者說是百姓不滿意的軌道上前進,法治成為了蒼白,更是空白。

這一方面有體制和機制的問題,體制和機制不順,公立醫院和私立醫院享受不平等待遇,資源的浪費大。另一方面,法律的規范性不強,法治沒有更好地去佔領,而讓無法無序佔領了醫療機構,醫院不怕治病,怕出事,一旦出現醫患矛盾和糾紛,既危害到了患者的利益,也影響到了醫院的正常秩序。

其實,這些問題的解決,既要靠秩序,也要靠法制,更要靠思維。俗話說:“無規矩不成方圓”,十八屆四中全會做出了全面依法治國的決定,目前,通過法治的思維法治的方式解決問題已經成為了一種更好實踐,更成為了規范社會發展,規范社會各方的有效利器,那麼通過醫療法規解決醫療問題才是王道,更是治標之舉。

深圳首部醫療法規不可能相當的完美、更加的規范,但是僅就醫療服務事業中亟待規范和解決問題先行立法就是一種示范,更是用法治的思維,法治的思想,法治的方法解決醫療問題的突破口,其也主要涉及到了醫療資源配置、鼓勵社會資本辦醫、醫療服務規范、醫療責任保險、醫患糾紛處理、醫療監管和提高違法責任等內容,將其規范好,發展好,就是讓醫療法規發揮示范性引導性規范性,為醫療事業發展創造良好的發展空間,提供更好的發展環境,推動醫療事業的更好更快發展。

深圳首部醫療法規的示范意義在於法治,就是用法治的思維法治的方式去解決醫療問題,這既是王道,更是治標之舉,不僅僅有引領風氣之先作用,更有引領法治之先的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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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黃策輿、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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