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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評論員:禁穿囚服印証司法理念的轉變

2015年02月27日09:05   來源:南方日報

原標題:禁穿囚服印証司法理念的轉變

最高法院26日正式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並將之作為修訂后的《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貫徹實施。《意見》共提出7個方面共計65項司法改革舉措。其中,第11項指出,“彰顯現代司法文明,禁止讓刑事在押被告人或者上訴人穿著識別服、馬甲、囚服等具有監管機構標識的服裝出庭受審。”

四五改革綱要是在十八屆四中全會對法治中國作出頂層設計后,法院出台的第一個全面改革方案,其中所遵循的改革方向明確具體。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把“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作為在歷史新起點上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和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禁止被告人穿囚服受審,有利於去除對被告人“犯罪化標簽”,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實現控辯雙方平等,切實保障被告人權利,這是法治建設的又一實質性進步之舉,體現出的是對當事人權益的尊重和對法治精神的遵循。

長期以來,犯罪嫌疑人受審時具有身份識別明顯的特征,除了少數官員之外,穿馬甲和囚服幾乎成了“通行做法”。這種不成文的規定顯然是為了凸顯法律的震懾力,然而,一個被反復強調的法理常識是——未經法院判決,任何人皆是無罪。疑罪從無正是禁穿囚服最根本的法理依歸,但回歸法理本源所花費的時間卻並不短暫。如今,對於司法保障的呼聲從夢想照進現實,一方面是司法對民意的一種尊重,另一方面也讓公眾看到司法對於犯罪嫌疑人去犯罪標簽化的努力,從而有力保障他們應該享有的權利。早在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就曾聯合下發《關於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要求在法庭審判活動中,原則上不得讓被告人以光頭形象參加訴訟。2013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總則,從立法上凸顯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以及律師辯護權的保障。去年底,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公安局率先聯合發布了一項新規定,全市兩級法院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上訴人均可以著便裝出庭。如今在法治中國的頂層設計之下,以禁穿囚服為標志的犯罪嫌疑人權利保障水到渠成。

被告人禁穿囚服不僅僅是一種形式上的改變,更重要的是司法理念的轉變。犯罪嫌疑人服裝去標簽化,是權利保障一個最顯而易見的環節,卻並非唯一環節。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強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証據排除等法律原則的法律制度。可以看出,對於犯罪嫌疑人司法權利的保障應該是全方位的,尤其是對程序正義的保障與維護。禁穿囚服只是疑罪從無原則的一種落實,而最根本的仍然是樹立起無罪推定與疑罪從無的法律意識,有效地實現控辯平衡,確保司法的公信力。黨的十八大以來,23起重大冤假錯案得到糾正,這些冤假錯案大多數是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糾正的,且大多數是因為“証據不足”,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被宣判無罪。在公眾的印象中,典型的冤假錯案,如佘祥林案、趙作海案,由於“真凶再現”或者“亡者歸來”而真相大白。但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糾正的冤假錯案中,大多數是因為“証據不足”,如徐輝案、念斌案。2014年糾正的12起重大冤假錯案中,僅有2起是因為出現了真凶。可以說,司法理念出現了重大的轉變,但是要在司法實踐中全面落實疑罪從無原則,實現從紙面到實際的突破,需要各個具體制度的有效保障,也需要司法界從上至下的觀念重塑。

正因此,被告人禁穿囚服的改革有利於現代司法理念的塑造,既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更是防范冤假錯案的措施,對於提升司法公信力、推動司法進步起到積極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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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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