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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隱瞞重大事項不能止於取消提拔

2015年02月06日08:24   來源:新京報

原標題:隱瞞重大事項不能止於取消提拔

  官員隱瞞個人事項,或在申報中注水造假,僅有仕途止步遠遠不夠,還要在甄別事實的前提下,進行黨紀、行政乃至司法方面的問責。

  據新華社報道,湖北省委組織部日前通報,2014年全省抽查核實了1896名領導干部的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其中200余名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被責成作出書面說明或受到批評教育,10名擬提拔縣處級以上考察對象被取消提拔資格,6名省管干部移交省紀委調查處理。

  不獨湖北省,北京市去年也有3名擬提拔干部沒有如實申報個人事項,被停止提任。去年1月,中組部要求各地全面推開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的抽查核實工作。從湖北及北京的實踐看,這一制度在管理和監督干部上的威力正在漸次體現,“從嚴選拔”不再是一句無所依傍的空話。這樣的“緊急剎車”,既彰顯了個人事項申報的制度剛性,也可矯正以往“隻報不查”、“報多查少”的弊端。

  不僅如此,據披露,按照最新規定,領導干部需要報告的個人事項也逐漸頻密,除了工資、房產等,個人以及子女的婚姻狀態,領導干部的書畫、寫作收入,家人炒股、開辦公司情況,都需要向組織匯報。循此路徑,或將有望對官員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注入一些硬朗的氣息,使之真正成為約束權力運行的利器。

  然而,對於官員隱瞞重大事項、不如實申報的處理,不能止步於停止提拔,或者只是作出書面說明或批評教育,而是有必要調查清楚這些官員究竟因何隱瞞。換言之,官員隱瞞個人事項,或在申報中注水造假,僅有仕途止步遠遠不夠,還要在甄別事實的前提下,進行黨紀、行政乃至司法方面的問責。

  擬提拔或轉任的官員為何會瞞報?其中或有出於某種擔心而不願披露正當財產收入的可能,比如,數目過大、財產性收入來源過多,或者干脆就是出於官場習慣而採取的選擇性申報等,但也不排除無法講清來源,甚至涉嫌貪腐所得的情形。

  這方面的例子並非沒有。據媒體年初報道,涉嫌受賄8900多萬元的廣州市土地開發中心土地整理部原副部長黃華輝,去年就曾有拒絕提拔副處長之舉。原因正是擔心因升職需公示財產,從而敗露此前的貪腐行為。若是當時有關部門能夠沿著這一條線索,迅速跟進深挖,這一官場蛀虫想必會早一些落馬。

  可見,制度設計越是細密,執行力越強,則越是能在實踐中形成密匝的監管網絡,反之,則不免會被人鑽了空子,走了過場,甚至可能屢屢出現“帶病提拔”、“邊腐邊升”的亂象。一旦有抽查而無問責,或者處理不到位,輕鬆過關,則個人事項申報就有可能淪為形式。

  因此,對於已經發現苗頭的現象、問題,必須以“抓鐵有痕”的精神持續追問。一方面,強化內部監管,不僅要卡住升遷的關口,也要調查清楚隱瞞行為的深層原因﹔另一方面,也要繼續推進信息公開,讓民眾知情,也要通過公開接受社會的監督。當然,最終的落點,仍應該是通過個人事項報告的抽查,實現官員財產公開,將權力產生、權力運行置於陽光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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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黃策輿、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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