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予
隨著中央“八項規定”的出台,全國各地在如火如荼的反腐治理進程中,讓民眾看到了反映強烈的“舌尖上的腐敗” 明顯有了好轉,但不可否認一些地方官員依然不信“邪”,管不住自己的一張嘴,守不好自己的一雙腿,在“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我行我素中,把吃喝陣地轉移到機關食堂、農家別院、山庄會所、風景名勝等地,與紀檢監察部門玩“潛伏”、打“游擊戰”等。報道中的深圳市毆打記者“已有目標”一案,好似再次印証那句俗話“病從口入,禍從口出”,如果沒有記者暗訪當地官員飯局何來被打?但疑問的是,這種與“八項規定”“六條禁令”背道而馳的“已有目標”案,讓誰尷尬?會否成為“到此為止”?
不得不說,近年來,記者在正常採訪活動中受到被採訪對象或有關當事人的百般阻撓,甚至遭受赤裸裸的暴力毆打,已經是新聞中的舊聞。誠然,很多打人者最后都付出了一定的代價。如新浦區浦南鎮一副鎮長看不慣記者隻幫助老百姓,而不幫助領導干部說話毆打記者﹔盧氏縣原文廣新局局長酒后滋事毆打記者等。但緣何打人者明知很難全身而退,為何還要前赴后繼?究其原因,那是一些官員怕媒體、怕記者、怕曝光,因為他們根本經不起媒體監督,自身的所作所為見不得陽光,一見光就會被揪出問題,一見光就得丟掉烏紗帽。雖然報道中的打人者是“開路虎”人所為。但試問,貪吃者是誰?違反“八項規定”、“六項禁令”旁觀者又是誰?“已有目標”絕對不能成為“到此為止”,更不能成為“觀賞者”的“替罪羊”。
如果按照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專門下發《關於保障新聞採編人員合法採訪權利的通知》要求,“新聞採編人員合法的新聞採訪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而且很多地方也出台了相關規定,為記者採訪權提供法律法規保障。更何況“身正不怕影子歪”,倘若一身正氣、兩袖清風,不觸碰“規定”“禁令”又何必懼怕拍照、曝光。其實沖突的原因還在菜品中有娃娃魚、有地官員和多名警方官員參與飯局,兩害相權取其輕,隻要攔住記者的調查行為和有“價值”的第一手資料,打人也就“打有所值”。實則折射出雖然反腐禁令高懸,反腐動作不斷,但處罰過輕,一些黨內嚴重警告、警告、誡勉談話等行政處罰無異於隔靴搔痒,面對此案願不能“已有目標”便“到此為止”,要予以重罰,以儆效尤。
毋庸諱言,毆打記者之所以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還是源自於某些人怕事實真相曝光,本能的“保護”。卻不知,“此地無銀三百兩”的做法,不但讓自己自認為手中握有權力,就可以讓民眾不知情、讓媒體消聲的那種自信蕩然無存,同時還踐踏著法律法規,知法犯法。究其一點,權力沒有關進制度的“籠子”,監督之殤,不然何來置“八項規定”、“六項禁令”不顧,頂風吃喝、毆打記者。
一言以蔽之。記者利用合法手段採訪報道必須受到尊重和保障,阻撓、毆打記者的行為必須受到制裁。作為領導干部首先應該“主動接受”輿論監督,隻要心存坦蕩何來拒絕監督,如果連一點輿論監督都怕,那還何談為民服務,何談贏得群眾的信任和支持,何談贏得民心?更願此事件能嚴肅查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讓貪吃和打人者付出代價,不要“已有目標”就戛然而止。誠然如是,就不會杜絕此類現象的再次發生,更會為頂風違規吃喝者滋長底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