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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務公私合營還需強化監管

顧一嫻

2015年01月23日13:42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財政部21日對外正式發布《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採購管理辦法》,旨在深化政府採購制度改革,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1月22日 新華網)

從本質上說,PPP模式是政府為了提供公共服務而進行的一種特殊採購活動。在 PPP 模式下,政府不再是公共服務的投資者和生產者,而是向私營企業採購服務的機構。這也就意味著將競爭機制引入了公共資本領域,使私人資本與公共資本在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領域展開良性競爭,從而促使公共資本使用效率提高,由此可以看出,PPP模式對政府購買服務具有乘數貢獻效應。

作為一個服務型政府,在公共服務方面,為最大限度滿足人們對公共服務的需求,理想的模式就是通過PPP模式來實現公共服務提供機制的多元化、節約化和高效化。事實上,PPP模式早在20世紀末就被引入國內基礎設施建設領域,並作為項目融資的代名詞被廣泛宣傳。但是PPP真正成為社會關注熱點是在2013年底財政部正式將PPP模式作為深化改革的抓手后,尤其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允許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城市基礎設施投資和運營”。對應這種改革部署,PPP模式在我國持續升溫,多地陸續出台政府購買服務文件,不少地區還選定了部分民生項目開展試點,在高速公路、軌道交通、市政公共設施等領域嘗試PPP,將政府採購方式引入PPP項目運作中已經初見成效。

總體來看,PPP模式已逐漸被國人接受,國內對PPP的認識也正在逐步提高,並且願意嘗試這一模式。但是由於PPP模式引入的時間並不長,在應用中還存在著諸多的問題,尚需要完善和改進。

PPP謀求建立政府與社會資本的長期合作關系,政府既要支付或補貼費用,也要負責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的價格和質量監管,以保証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及政府購買服務的“乘數效應”。然而,在我國,關於政府採購服務或PPP項目,一直存在“重簽約,輕監管”的現象,如何保証在全壽命期內,政府監督管理角色不缺位,是需要認真統籌考慮的問題。也就是說,一整套績效考核評估方法,合約化、制度化監管安排等顯得十分必要。此外, PPP與現有的政府採購、招投標、特許經營等應如何銜接,及配套制度設計及安排,也需要我們進一步探索和思考。

當然,筆者相信,在大力倡導政府購買服務的時代條件下,隨著PPP模式的日臻完善及日漸推廣,政府部門和民間部門可以取長補短,勢必形成互利的長期目標,以最有效的成本為公眾提供最優良的服務,進而促使政府購買服務的“乘數效應”進一步被激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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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黃策輿、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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