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波
1月11日,中紀委網站摘登《習近平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論述摘編》部分論述。習近平指出,一些地方發生窩案串案,有的地方成為腐敗重災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是怎麼履行的?不能“新官不理舊賬”。出了事,要追責。我們有的地方、單位管理失之於寬、無能為力,主要負責人是干什麼的?要履責,要抓黨風廉政建設!凡是整改不力的,都要嚴肅追責。
筆者在為習總書記重要論述拍手稱快的同時,不免對“一些地方發生窩案串案,有的地方成為腐敗重災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是怎麼履行的?”多說兩句。
以安徽省原副省長倪發科說事。媒體報道,中央紀委經過兩個多月的調查,查實了安徽省原副省長倪發科的受賄問題,其收受大量玉石。2013年9月底,倪發科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公開處理,並擇日宣判。當倪發科接受組織調查時,曾抱怨道:“如果組織上早提醒或早處理我兩年,我給國家造成的損失也不至於這麼大,自己犯的錯誤也不至於這麼嚴重。”對於倪發科的如此抱怨,我們不應一笑了之,理當引起上一級組織部門和個別領導的高度關注。
不是嗎?1998年5月,倪發科時任蕪湖市委副書記,就因“人造”滿倉糧食欺騙過上級領導,當時,那種對上欺騙,博取信任﹔對下隱瞞,掩蓋真相,就應該“問罪”。但事與願違,組織上不僅沒有問罪於他,反而還得到了提拔重用。這就是人們常講的“帶病提拔”。
所謂“帶病提拔”也稱“帶病上崗”,是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一股不正之風。坊間百姓對一些有腐敗行為的黨政領導干部,受到黨政紀處理不久,又被組織上提拔重用,稱之為“邊腐邊升”。雖然被“帶病提拔”的領導干部只是極少數,但影響極壞,危害極大。
“帶病提拔”等於放“虎”歸山,會導致越提越病的惡性循環,必須斬斷。問題官員被“帶病提拔”恐怕不是每一次都能用組織失察來推脫責任的。“群眾的眼睛都是雪亮的”。哪個官員有“病”沒“病”,人民群眾都心知肚明﹔而在某些領導的眼裡,他明知這個干部有“病”,卻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把一些“帶病者”選拔到了領導干部崗位上來。問題官員能夠得到提拔重用,這無疑是對“老實人”的一種打擊,也會誘惑更多的人想方設法、走歪門邪道,去投機取巧,跑官要官甚至買官,勢必造成貪污腐敗在官場內部橫行,進而給社會造成“烏煙瘴氣”。所以,“帶病提拔”這種“重病”,不僅是個人“病”了,也是權力“病”了、社會“病”了,更是一個長期“失救”的“綜合症”。如“廣東揭陽窩案”“茂名窩案”“中石油窩案”“山西窩案”“中石油窩案”……他們的落馬可謂是徹頭徹尾的“一窩腐敗”,如何追究問責,坊間百姓將拭目以待。
其實,《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早就明文規定,“實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更進一步強調對用人失察失誤的問責。不過,在現實中,帶病提拔和用人失察,在官場都不是個事,但對相關責任人的倒查卻成了大問題。
常言道:“為政之要,貴在得人﹔得人則昌,失人則衰”。“用一賢人,則群賢畢至﹔用一小人,則小人齊趨”。如此看來,要選准人、用好人,最關鍵的是要有愛才之心,聚才之策,用才之術,護才之責。一旦出現用人失察或有護犢子情形,則上級主管責任人也要被追究問責不利的責任,從而完善責任追究鏈條,真正做到環環相扣,相互制約,並拔出蘿卜帶出泥,如此才能確保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許多新思想、新觀點、新論斷、新要求、新部署落到實處。
相關專題 |
· 朱波文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