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冑以“法者,國家所以布大信於天下”為由,反對唐太宗有時以私情斷獄
唐太宗十分重視立法和執法,說“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人有所犯,一一於法”,要求認真立法和公平執法。戴冑以“法者,國家所以布大信於天下”為由,反對唐太宗有時以私情斷獄,唐太宗對此予以嘉納。魏徵反對“法無定科,任情以輕重”,受到唐太宗的贊賞。唐太宗還認為不能以自己所下的詔、敕等代替法律,認為“不可輕出詔令,必須審定,以為永式”。在中國封建帝制王朝時代,“詔敕入律”,以皇帝名義發布的文告可視同法律。唐太宗不這麼認為,也不主張這麼做,並命令大臣們“詔敕疑有不穩便,必須執言,無得妄有畏懼,知而寢默”,是非常難能可貴的襟懷。唐太宗還提出了“以寬仁治天下,而於刑法尤慎”﹔“國家法令,惟須簡約”﹔“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務在寬簡”﹔“法令不可數變,數變則煩”等立法執法思想。這些思想在貞觀十一年(637年)制定《唐律》時得到了貫徹,保証了《唐律》的約而有要,並奠定了后世封建王朝法律的基本模式。學界公認,《唐律》是中華法系的典型代表,在中國法制上具有重要的歷史地位。
“三教講論”成為了有唐一代的傳統,體現了政治指導思想上的兼容和多元
唐太宗大力提倡儒學,但也認為佛教和道教皆可益於教化,利於施政,說:“老君垂范,義在清虛﹔釋迦貽則,理存因果。求其教也,汲引之跡殊途﹔窮其宗也,宏益之風齊致。”確立了“以佛治心,以道治身,以儒治世”的“三教並用”的政治指導思想。這與漢代自武帝之后“獨尊儒術”的政策相比,顯然具有兼容性。由於各有自己的宗旨和理論體系,三教之間的沖突辯難時有發生。
唐高祖、唐太宗等皇帝都曾召集三教頭面人物進行“三教講論”,即所謂由皇帝主持的“廷爭”,就三教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辯論。“三教講論”成為了有唐一代的傳統,不僅有利於三教間的相互借鑒和吸收,而且體現了政治指導思想上的兼容和多元,促成了相當寬鬆和自由的思想氛圍,促成了唐代文化宏大開闊的多元發展格局。三教之間經過唐代長期的相互吸收融通,為宋明理學的形成作了理論上的准備。宋明理學實際上是三教融合的產物,成為宋明以來中華文化的核心內涵。其中儒教著重於人與人關系的調整,追求社會關系的和諧﹔佛教講求人的身心的內外協調,側重人的自身矛盾的調節﹔道教講求人與自然關系的和諧和平衡。可以說,三教各有價值,功能各有側重,滲透互補,匯通融合,保障了唐宋以后千年之久的中華文化的綿延發展。研究這一綿延發展過程,明顯可見唐太宗確立的“三教並用”政策發揮了奠基與開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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