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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反”斗争:从山东到全国

李世华

2025年06月20日08:36    来源:学习时报

原标题:“新三反”斗争:从山东到全国

  1953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山东分局在山东开展新三反斗争的情况的通报》(山东省档案馆 藏)

  1952年下半年,山东率先开展“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简称“新三反”)斗争。山东省档案馆珍藏的《中共中央山东分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的意见的报告》《中共中央关于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的指示》《中共中央关于山东分局在山东开展新三反斗争的情况的通报》等档案真实记录了“新三反”斗争从山东开始,由山东推向全国,又持续为全国提供经验的历程。

  山东开“新三反”斗争风气之先。1952年,随着新中国政权建设的推进,山东在基层调研中发现,部分干部存在严重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问题,如一些干部脱离群众,以行政命令代替群众工作;强迫农民执行不切实际的生产计划;存在贪污腐化、滥用职权、侵犯群众权益等现象。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党群关系,阻碍了社会主义改造进程。

  为解决这些问题,山东率先开展“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斗争,措施包括:一是开展整风学习,组织干部学习党的群众路线理论,强调“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二是建立省级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制度。1952年7月,山东省率先成立“山东省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办公室”(后于1952年12月升格为省级委员会),发动群众监督,鼓励群众揭发问题。三是严惩典型案例。主动排查基层干部存在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违法乱纪等行为。如省监委直接督办惠民专区某乡长贪污公粮、殴打群众案;同期通报聊城专区3起事件的处理结果等,初步遏制了歪风邪气。

  根据相关情况,1952年11月,中共中央山东分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向中央提交了《关于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的意见的报告》,指出官僚主义作风,是滋长干部强迫命令、违法乱纪的温床;反对官僚主义,是纠正干部强迫命令、违法乱纪的关键,向中央提出开展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斗争的建议。

  毛泽东起草中央指示推广山东经验。毛泽东审阅山东的报告后,于1953年1月5日亲自起草了《中共中央关于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的指示》。

  毛泽东在指示中肯定了我党在“三反”中取得的成果,也指出在官僚主义方面存在的问题“在许多地区,许多方面和许多部门,还是基本上没有解决”。他特别指出山东分局“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意见,是很好的,是完全必要的”,要求各地“仿照山东办法在一九五三年结合整党建党及其他工作,从处理人民来信入手,检查一次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分子的情况,并向他们展开坚决的斗争”。毛泽东还强调要揭发反面典型和树立正面典型:“凡典型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事例,应在报纸上广为揭发。其违法情形严重者必须给以法律的制裁,如是党员必须执行党纪。”“但在开展反坏人坏事的广泛斗争达到了一个适当阶段的时候,就应将各地典型的好人好事加以调查分析和表扬,使全党都向这些好的典型看齐,发扬正气,压倒邪气。”

  该指示经中央政治局讨论后,以中共中央文件形式下发全国,要求各地以山东经验为借鉴,展开斗争。这是中央在“三反”运动结束才两个多月时间,继续部署开展反对官僚主义等的斗争,因此这次斗争当时被称为“新三反”斗争。

  山东持续深化开展“新三反”斗争。根据中央指示,1953年2月,山东召开省直机关党员干部动员大会,号召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向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不良倾向进行坚决的斗争,深化开展“新三反”斗争。

  山东的“新三反”斗争按照“边反、边防、边建”的方针——“反”就是处理案件;“防”主要是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防止类似事件发生;“建”是指进行必要的规章制度建设。采取了“从重点入手,推动一般”的步骤,从检查党委和典型案例入手,推动斗争开展。2月,山东分局通过检查与处理人民来信,确定了250件专案,从省市抽调267人,组成工作组对重点案件进行检查,先后进行了重点办案、发动群众、教育干部等,推动了斗争的开展。

  山东在开展“新三反”斗争中,采取“抓紧两头、带动中间”的办法,即一方面由领导机关和负责干部自上而下地层层带动,检讨官僚主义作风。例如,胶州专区的诸城、五莲、藏马、胶南、胶河等县,召集县、区、乡三级干部大会,通过检查和布置工作,由县委领导带头作自我检讨,引导区、乡干部给县、区提批评意见,并广泛开展自我批评,以整风的方式开展“新三反”斗争。另一方面,抓紧处理最突出的坏人坏事典型。“新三反”斗争开展两三个月内,全省各地大都通过召开各级干部会、党代会、人代会,通过检查工作、自上而下的自我批评,揭发批判了很多坏人坏事。如胶州地委抓住五莲县于里乡的典型案件进行了大张旗鼓的处理,收到良好效果。

  通过开展“新三反”斗争,各地加大了对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重视程度,建立健全了人民接待日制度,大部分县以上领导机关配备专门的干部,负责人民来信来访工作。例如,黄县(今龙口市)每逢农历初一、十五、三十日,县长亲自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山东分局推广了黄县的做法。

  在“新三反”斗争过程中,山东重点开展了反对违法乱纪斗争,共发现违法乱纪案件4253起。其中,属于严重违法乱纪案件的是少数,属于思想作风不纯的约占60%,基本上都属于一般性的违法乱纪和工作上的严重强迫命令错误。全省各级党委处理了一批不合格干部,既清理了队伍,又教育了一般干部,迅速改善和密切了党群关系。

  1953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山东分局在山东开展新三反斗争的情况的通报》高度评价山东经验:“山东在开展新三反斗争中,采取‘抓紧两头、带动中间’的办法,收效很大……既迅速改善和密切了党与群众的关系,又切实保护和教育了大多数仅在作风上有毛病而本质上尚好的基层干部。这点经验,特别值得各地加以研究和效法。”

  (作者系山东省档案馆馆长)

(责编:刘圆圆、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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