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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

——延安时期如何进行“诉源治理”

韩伟

2024年08月01日08:12    来源:北京日报

原标题:“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因此,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将非诉机制挺在前面的“诉源治理”,就成为必然的选择。回溯历史,注重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非诉纠纷化解机制,做好社会矛盾预防,尽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的制度实践,在延安时期就已经出现,并形成了以和谐、善治为旨归的治理型司法,其中的有益经验,值得探索挖掘。

  司法领导人对“诉源治理”的认识

  延安时期,老一辈革命家、司法工作者从政治、社会等多个层面看待司法,认识到司法诉讼不应是社会矛盾纠纷的唯一解决方式,应重视民间调解等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的运用,尽力帮助老百姓节省诉讼的费用,在纠纷源头、诉讼发生之初化解矛盾,形成“简约治理”的模式。

  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1944年边区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改善司法工作,使司法工作符合抗战利益和人民权益的需要,提倡普及双方自愿为原则的民间调解,以减少诉讼。民事案件一般推行调解,轻微刑事案件也可调解,区乡政府应善于发动劳动英雄、公正士绅等有威信的人物推广民间调解工作。通过民间调解,使得多数纠纷能在基层解决,减少诉讼的数量。

  延安时期,由于新的婚姻法律推行和社会的变革,婚姻案件比较多。对这类案件,陕甘宁边区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报告指出:贯彻进步的婚姻法令,保障婚姻自由,从简单的处理案件中着手,总是消极的,“积极的方面,还在从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提高女子权利,男女平等,封建的买卖包办婚姻才易于根除。”也就是说,片面通过司法审判的方式,并不能在根本上解决婚姻纠纷,只有消除经济、文化上的不平等,此类社会问题才能得以消弭。从社会矛盾根源的角度看待和化解的思路,不仅适用于婚姻纠纷,对其它大多数纠纷也是适用的。

  司法机关如何引领和指导治理

  司法机关的主责是运用法律来审理案件,但在社会治理的视域下,它又需要延伸审判职能参与治理,而治理过程中,司法机关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如何发挥自身的独特功能,却直接影响着治理的成效与公正。

  延安时期,以基层司法处、地方法院为主的司法机关,通过调解等方式参与社会治理,更好地实现自身的社会功能,有一个逐渐探索和进步的过程。最初提出的口号是“调解为主、审判为辅”,要求各地大量地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矛盾,但也出现了某些偏差:有些调解不讲政策和法律,迁就和助长了一些落后习惯,如披麻戴孝、烧香纸、阴阳看坟,甚至让发生纠纷的当事人一方倾家荡产,损害了经济的发展;有些调解又缺乏权威和公信,遇到调皮捣蛋的人,调解不动,判决后也不服从,老百姓很有意见;还有些将不应调解的盗窃、赌博、虐待致死的刑事案件也作了调解,破坏了法律秩序与社会公正。至1945年底,边区召开了推事审判员联席会议,讨论和确定了新的调解原则:双方自愿,不许强迫,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同时将原来的照顾政策法令改为“遵守政策法令,照顾民间善良习惯”。在对调解认识的转变过程中,司法机关基于政策法律,对调解等治理方式的指导规范作用更加突显。

  为了有效指导民间调解,司法机关深入乡村,进行法律知识普及和调解培训。有些司法机关还负责打造一些调解纠纷的模范村,帮助制定村民公约,保证村民不打官司,能和睦相处。边区司法机关还进行了制度创新,制定了“刑事和解”的制度,对轻微刑事案件,由司法机关介入,在保障法律权利的基础上,尽力予以调解,恢复社会和谐关系。

  可以说,延安时期司法机关探索诉讼源头治理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在调解与审判、习惯与法令、效率与公正之间反复试错,最终得出了不少有益经验,即充分发挥群众自治组织、进步人士的作用,广泛地采用调解等简约治理方法,以法律保障治理的公正性。

  党政机关与群众之协同治理

  陕甘宁边区于抗战时期施行了注重调解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并在全边区予以推广。1944年6月,边区政府发布指示,要求学习马锡五同志的方式,多多采用民间调解,“调解可使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增加农村和睦,节省劳力,以从事生产。”这一“审判方式”的运用,不限于司法机关,而是要求各方面一起参与,形成了党政机关、民间群众团体、士绅、劳模等普通群众协同治理的新模式。

  边区政府提出倡议后,各县区积极响应,推行调解等多样化纠纷解决方式。在延安县,政府用三天时间开会检查司法工作,讨论普及民间调解,会议中决定各区有计划地选择典型乡村,培养民间调解干部,“首先政府干部要领导支持,共同研究学习。对于调解办法订出几个原则”,如要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弄清是非;要公道,要耐心,要以道理说服双方同意,不能强制。

  不仅基层干部深入农村解决纠纷,不少中高级干部也参与调解工作。陇东分区提出口号:“把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推行到各县司法工作中去!”辖区各县积极行动,如合水县县长王士俊先后调解了三件民事纠纷,其中赵、崔两家土地纠纷,因所持约据年代久远,土地四至也不清楚,长期争执不下,王县长会同乡上干部及当地有威望的群众一起调解,一致同意将所争的二十亩滩地从中均分,双方对此解决方式都很满意。

  在民间,随着模范乡村、劳模运动的推行,出现了一批善于调解的英雄模范。如在关中分区,劳动英雄张清益不但调解本村的纠纷,还走出去帮助别的村,在协助某回民乡纺织工作时,听说受惠老马甚多的伙计因受人挑唆,负义离开,转雇于杨姓,老马气得要自寻短见。张清益当晚就到老马家,找来全部当事人调解,经过一番说合,当事人最终言欢而散,避免了社会矛盾的激化。

  对于民间调解,延安的《解放日报》不仅多次予以报道,还附带评论,提出中肯的建议:农村的民事纠纷,都可以在地方上调解,因为当地的群众,对案件内容了解最清楚,照顾情理也比外人周到。有些原来可以在村中调解的案件,往往由于处理不当,方式不好,反而扩大变成诉讼,因此,要求区乡干部调解人民纠纷必须客观公正,多方占有材料,吸收舆论,在方式上耐心说服,以求真正调解纠纷、平息诉讼。司法下乡与群众结合,就能迅速而正确地解决群众纠纷,不仅不会使群众因为打官司而耽误生产,而且更能配合区乡政府,把当地公正有威信的人组织起来,建立调解工作的基础。

  延安时期根据地政权充分依靠群众,多采取调解等诉讼外的方式解决纠纷,既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领域的体现,也是司法制度资源不足、专门人才匮乏的现实选择。然而,由此形成的党政干部、劳模乡贤一起参与矛盾化解,司法机关侧重从政策法律的层面予以指导和规范保障的社会治理经验,与当代中国注重源头治理、非诉机制挺在前的“诉源治理”具有多个维度的契合。这其中,如何在党的领导下,有效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和资源优化治理,恰当地发挥人民法院的治理功能,保障治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仍留下诸多现实启示。

  (作者单位:西北工业大学法学系、西北政法大学马锡五审判方式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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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伯渠提倡“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命名的巡回审判方式。它以深入基层、联系和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不拘形式、公正合理处理各种案件为基本特征。1943年,马锡五根据《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依法审理了封捧儿与张柏儿婚姻案件,赢得了当地干部群众的好评和拥护。谢觉哉赞赏他说:“你为司法工作创造了好经验。我们干什么都离不开人民群众的。你不仅是一个好专员,还是一个好审判员。”1944年,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作《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报告指出:“诉讼手续必须力求简单轻便,提倡‘马锡五审判方式’,以便教育群众。”同年3月13日,《解放日报》刊发社论《马锡五审判方式》,论述了边区司法制度的实践创新。图为马锡五。(董狐 辑)

(责编:刘圆圆、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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