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3月02日20:28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命脉,是最深厚的文化软实力。中共二十大报告创造性提出马克思主义的“两个结合”,即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并专题论述“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1997年颁布《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2004年我国正式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11年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但是,伴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开展,《非遗法》及其关联法律规范已经不能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需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缺乏《非遗法》实施细则,配套法律制度尚不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下称“非遗项目”)评审规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下称“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方法以及相配套的流程、认定时限等具体实施细则方面,全国各地亦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立法空白。二是非遗项目认定等事项缺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评审认定工作由政府主导,但就非遗项目审议不通过、非遗传承人认定不合格或取消、重新认定非遗传承人资格等事项,还未引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合理申诉的行政及法律途径。三是非遗权属主体不明确,合法权益保障还需要加强。人民群众因非遗获得的经济辐射利益非常有限,基本上都是通过简单商品贸易取得有限的经济收入,并未能全方位地享受到当地非遗开发、利用和发展产生的经济效益。四是未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损害赔偿机制及价值评估制度。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仅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未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损害赔偿机制及价值评估制度。
为此,建议:
一、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配套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非遗项目及非遗传承人在认定方法、流程、认定时限等具体实施细则,使非遗法更具实操性。同时,引入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司法救济途径,从而改变现在过分强调政府主导作用的局面,夯实依法行政的法律基础。
二、妥当界定非遗权利主体,构建非遗知识产权制度。针对我国非遗保护特点,应积极借鉴和利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有益的成分,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定义为一种新型民事权利,明确非遗权利主体,构建一套关于非遗的知识产权专门法,打破现行法律框架的局限与不足,完善和增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可操作性,实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的创新。
三、建立非遗损害赔偿机制及价值评估制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损害赔偿机制,界定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行为的边界,并制定明确、具体的损害赔偿标准以及司法救济程序。借鉴《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以及《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评估制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实施许可使用、质押融资、赔偿责任追偿时进行价值评估提供法律依据。
四、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救济途径。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并不能有效地保证各地政府部门均能及时采取积极措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当出现政府部门不作为等情形,将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保护处于真空的危险局面。建议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完善非遗权利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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