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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工党中央:关于“四管齐下” 不断提升长江流域岸线保护与利用水平的提案

2023年02月28日20:38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长江流域岸线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但是,目前长江流域岸线保护与利用管控仍面临诸多问题:

一是岸线开发利用欠缺整体性。一方面,目前我国河湖岸线管理尚无明确的管理部门及专门法规,且沿江各地区、各层次条块规划较多,彼此又无法或不相衔接,甚至出现省、市两级对同一段岸线规划相冲突的问题。另一方面,个别项目挤占规划保留区或防洪工程用地,改变河势,影响防洪安全;一些河段取水口、排水口、港口码头犬牙交错,既相互影响,又不能发挥岸线功能;甚至有些岸线利用无功能分区,影响河湖水质,对后续项目建设产生功能性影响。

二是岸线利用效率有待提高。多占少用和重复建设现象突出,造成岸线资源的浪费。具体表现为:部分小型工程大量占用岸线资源,把深水泊位按浅水泊位利用,或中小型码头占用较长的岸线;河道、岸线滩地多用于经济开发,较少统筹考虑水景观、水生态、水文化等公益性功能;部分地区占用岸线去建设一些仅有短期效益的项目;一些先期建设的码头因管理不善等问题无力经营形成阻水障碍。

三是生态敏感岸段保护压力大。长江流域是世界湿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热点地区,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宝库和生态屏障区。长江河湖、水库、湿地面积约占全国的20%,已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占全国的30.7%、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占全国的51.0%。长江岸线涉及众多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蓄滞洪区、洲滩、生物栖息地等生态敏感区,保护压力大。

四是岸线管理能力有待提升。河湖岸线管理基础设施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有待提高;管护执法队伍亟待规范权责;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缺乏有效的市场、经济调控等管理手段等。

为此,建议:

一是强化规划衔接,推进跨部门、跨辖区协同治理。各省级地方政府与各职能部门依据《长江保护法》开展配套法律的“立法废释”;依据《长江岸线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生态红线规划等,严格按照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管控要求,实施河湖岸线精细化分区管控;将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融入“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确定岸线修复指标等跨部门重大事项。

二是强化空间管控,落实功能分区管控要求。建立岸线合理使用评估体系,实施岸线的动态淘汰制度,对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岸线利用项目进行优化调整;各地可结合水安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及河湖自然风貌保护等需求,在已划定的河湖管理范围边界的基础上,探索向陆域延伸适当宽度,加强对河湖周边房地产、工矿企业、化工园区等“贴线”开发管控,推动用途管制和集约节约利用。

三是强化生态修复,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严格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及其实施细则,对违反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蓄滞洪区、湿地保护有关规定的岸线利用项目加强整治;对受损岸线进行复绿和生态修复,依托河湖自然形态,充分利用河湖周边地带,推进沿河沿湖绿色生态廊道规划建设,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建立长江岸线范围内水流、林地、耕地、湿地等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按照规定参与生态保护修复。

四是强化综合监管,完善岸线常态化管护机制。加强对岸线利用及其生态环境影响的长期监测与统计。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互联网等技术,提升河湖岸线管理的信息化、现代化水平,实现动态监管;在河湖长制的总体框架内,构建以水利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分工明确、紧密合作的执法监督体系,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相结合,纵深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坚决遏增量、清存量。探索推进岸线资源有偿使用工作,促进岸线资源优化配置。

(责编:王珂园、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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