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2月23日16:43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山东、江苏、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个省(市)开展改革试点工作。2018年1月1日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广至全国范围内试行。试点虽然取得不小成绩,但在部门协调、鉴定评估、赔偿磋商、生态环境损害资金管理等环节,还存在较多不完善的地方,主要包括:
一是在部门协作方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在有些地方变成了生态环境部门一家的工作,相关部门的合力并未充分发挥。二是在鉴定评估技术能力建设方面,核准登记环境损害机构数量少,鉴定机构收费没有明确标准且不透明,鉴定程序还存在复杂、周期长、鉴定成本高等问题。三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公益诉讼范围已基本重叠,缺乏合理地划分与工作衔接。四是涉及多个赔偿义务人案件存在磋商难的问题。生态环境损害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关系认定困难,尤其是涉及到多个义务人的环境污染责任认定则更为复杂,对接下来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等决定的做出也造成一定影响。五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使用方面,全国多数省份或地级市在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方面未设置环境损害赔偿基金,无法保证赔偿的资金专款用于特定受损环境修复。环境损害案件由相关单位向市级财政申请环境损害鉴定、修复等专用资金,过程繁琐效率不高。
为此,建议:
1.加强督查考核,强化部门联动。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同步考核,推动改革工作落地见效。充分发挥各地环委会的综合协调作用,强化生态环境同司法、自然资源等部门的合作交流,发挥多部门协同的合力;加大环境犯罪案件涉及生态破坏线索排查力度,压实各单位权属范围内污染防治监管责任。
2.进一步加强鉴定机构和人员管理。持续开展机构和专家选培工作,不断扩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录;加快出台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规范环境损害鉴定市场;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履职情况纳入信用评级管理;探索将损害赔偿鉴定纳入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引进第三方市场力量,鼓励保险机构将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修复等费用纳入环境险负担范围。
3.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建议出台文件,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和检察部门在磋商、诉讼、修复环节的衔接机制。生态环境部门排查出符合损害赔偿条件的线索,应依法依规开展索赔工作。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线索,也可及时移送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不成的,应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赔偿义务人应按照协议约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检察机关可进行法律监督。法院依法判决的诉讼案件,赔偿义务人依照判决内容自行或委托机构开展修复,生态环境部门可对修复过程开展指导。
4.明确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划分的认定机构。对于经刑事责任认定的赔偿案件,一般采取刑事责任作为赔偿责任认定基准,此类情况建议由公安部门出具相关的责任划分意见;对于未经刑事责任认定的赔偿案件,建议由检察部门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出具划分意见。
5.探索制定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制度。建议由省级政府部门统筹设立,按照社会性基金模式进行管理。由政府作为环境公共利益的“代管者”,对资源和环境保护担起牵头责任。基金的来源可分为政府出资、社会捐赠等。支付生态修复费用、垫付部分诉讼费用以及支付奖励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贡献的环保组织和个人等可纳入基金的使用方向,增加生态损害基金使用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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